域外法传真|“Monet”属于谁?——美国法律体系的入门书之四

2020-09-11

 “Monet”属于谁?——美国法律体系的入门书

(第二版)

 

John A. Humbach/著

刘汛/译

 

 

      第五章:开始一个民事诉讼

      最后,Horan先生建议DeWeerth太太把案件起诉至联邦法院而不是州法院。Horan先生下一步就是准备和提交起诉所需的必要文件。根据联邦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一个民事诉讼始于将整理的诉状提交至法院”。根本上讲,诉状就是一份原告简要地介绍其合法权益如何受到侵犯然后请求法院帮助(救济)的文件。一旦DeWeerth太太将诉状提交至位于纽约南区曼哈顿下城区的联邦地区法院,诉讼就开始了。

      在下一章节,我们将看到DeWeerth太太诉状的更多细节,但首先我们必须考虑一个十分重要的必备条件,就是通知Baldinger太太。作为被告,Baldinger太太必须接收到合适的通知,通知她有人对她提起了诉讼。通常,这个通知以向被告寄送传票的方式完成,以及包括诉状副本。一旦Sills先生收到消息说Baldinger太太收到传票和诉状,他知道他必须快速行动了。让我们看看原因。

      当然,传票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如果接受者没有及时回复,它说会“将根据诉状中的救济请求做出不利于你的判决”。换句话说,由于这个传票,Baldinger太太和她的律师必须快点行动,否则就有可能因为缺席导致完全败诉的风险(很显然,对你不利的缺席判决通常需要不计一切代价去避免)。

      是什么使得这份被叫做“传票”的文件如此特殊呢?是什么特殊的权威给了它这么糟糕的可能性?迫使Baldlinger太太做某些她不想做的事情,支付一些她不想支付的高额法律费用,改变了她的生活和计划,以及通过某些大大小小的方式调整她的愿望。当然,答案从传票底部的内容中显而易见:它被政府的代言人(即发出它的“法官书记员”)签字并盖上邮戳。具体的说,它的发布和送达依据的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四条:

      (b)签发:提交诉状时或在那之后,原告可以向书记员出示传票,由书记员签字盖章。如果传票已妥善完成,则书记员必须签字并盖章,然后将它发送给原告,以便其送达于被告。

      (c)送达:

      (1)通常,一份传票必须和诉状副本一起寄送。原告有责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传票和诉状……必须将必要的副本交予负责送达的人。

      (2)由谁。任何年满18岁且非当事人的人,均可以送达传票和诉状。

      (3)应原告请求,法院可以要求联邦执法机构、其副手或者被法院任命的具体的人负责送达。

      ……

      (l)提供服务。

      (1)证词需求。送达证据的工作必须由法院来做。除非由联邦执法机构或其副手送达外,证据必须有送达人的书面宣誓书。

      根据第四条(仅仅引用部分),回答下列问题:

      ·谁实际准备传票?

      ·传票如何签字并盖章,以至于达到官方的认可?

      ·对于是否签字、盖章以及发送传票,书记员有自由决定权吗?

      ·传票如何送达至被告手中?

      ·法院如何知晓传票实际上已经送达至被告手中?

      显然,传票主要的功能之一就是通知被告。通知她有一个针对她的民事诉讼以及在确定的日期内向原告代理人提供“答辩状”。仅仅在法院提交诉状并不能引出这个通知。没有传票(或者类似传票的文件)的话,人们就不会知道他们被起诉以及了解缺席判决的风险。

      是的,你可能会想,为什么诉状不能单独使用来满足“传票和诉状”的功能呢?无论如何,诉状必须与传票一起送达。为什么采用这份附加的传票,而不是在诉状上增加几句话而已?也许最终答案是因为“传统”。然而,这里至少有一个为了维系这个传统的肤浅理由,那就是:虽然诉状是原告的文件,由原告准备和发出,但传票是法律的文书,一份法院正式地要求被告来法院参加诉讼的文书。而且,这是法院告知被告诉讼已经启动的证明,也就是说,原告事实上已经起诉了。

      好吧,你又可能说,这并不能解释为什么“送达”是必要的。为什么不仅仅给被告寄一封信——或者挂号信——或者给他打个电话,又或者发一封邮件?为什么有这些关于送达、证据送达、誓言书以及所有的仪式性的无意义的行为?答案就在于“送达过程”的要求(在较小程度上仍然存在)有重要的司法功能。

      在历史上根深蒂固的公正和管辖权概念影响下,一个法院不能对完全缺席的被告施以控制。至少在关键时刻,法院在它们的领地范围内,只能接触到那些到庭的人。传统上,这意味着法院在获得使判决对被告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权力以前,它们得正式地“接触”和送达被告,而后者必须真实地出现在法院的领域内。

      然而,这个基于“到场——送达”的管辖权传统规则仍是将一个人置于法院权力下的一种方式,它不再是一个唯一的方式。在你的法学学习期间,你将学到很多种其他技能和理论(比如扩大管辖权)。今天,可以更准确的说以前那些一般规则(有时候被称为“标签”规则)被不同的规则完全替代,一个“最小接触”的宪法规则。一个人不能被置于法院权力之下,除非这个人至少与管辖权有“最小接触”。比如下面的案例:

      案例一:Silvia Gorman曾在波士顿和华盛顿之间往来出差。然而她的火车穿过了宾夕法尼亚。她与宾夕法尼亚没有其他的关系了。她收到一封宾夕法尼亚的传票和诉状。根据公正和法律程序,你认为仅仅因为她在宾夕法尼亚成功地“被接触”,则宾夕法尼亚法院即有权做出对她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吗?如果她收到上述文件时她正在飞越宾夕法尼亚的飞机上,又会是怎么样呢?

      案例二:Raymond Selmer驾驶着汽车从他佛罗里达的家出发,穿越北卡罗来纳去位于波士顿的朋友家。然而在北卡罗来纳,他的车发生了追尾事故,对方驾驶员是唯一的过错方。现在,对方驾驶员起诉Selmer,要求损害赔偿并声称Selmer是过错方。根据公正和法律程序,你认为应该强制要求对方驾驶员去佛罗里达提起诉讼,或者北卡罗来纳法院有权要求Selmer回来为这个错误的指控做辩解呢?

      案例三:William Dover生活在密歇根,除了他有一次在拍卖网上卖了一个电锯给生活在俄勒冈的买家外,他跟俄勒冈没有任何联系。Dover忘了告诉这个买家电锯内部会间歇性的短路,这样会导致它时不时的伴随着120伏电流而变“热”。这个买家第一时间使用了电锯,它就短路了,导致买家受到严重伤害——几乎触电身亡。由于遭受的伤害,这个买家应该去密歇根提起诉讼吗?假设卖家是通过分销渠道向俄勒冈销售数千个电锯的制造商,但它与俄勒冈州并无直接联系呢?

      上述案例的目的是为了表明,即使我们正义感告诉我们法院的地域权力至少应当受到一些限制,但为什么没有合适的、一成不变的管辖权地域规则呢?我们可能希望允许扩大管辖权和在各种案件里改变送达的程序,但是,同时,我们也不希望遭受来自于到离家千万里,我们从未去过之地的诉讼和重大判决的伤害。

      考虑下列情况:

      ·如果DeWeerth太太在德国(盗窃行为发生地)起诉Baldinger太太,这样看起来“公平”吗?

      ·另一方面,当DeWeerth太太对有人将她的画非法转移到美国而其本人并没有过错时,为什么DeWeerth太太会被强制在美国起诉?

      ·假设这幅画在DeWeerth太太生活在阿拉斯加的时候从她公寓被偷走了。要求居住在纽约的Baldinger太太去阿拉斯加应诉,你觉得这样好吗?

      在任何情况下,即使古老的个人管辖权的地域“接触”原则作为一般原则被有效地替代了,它仍然作为特殊的原则被保存。如果被告在法院属地管辖范围内通过法律程序被送达,它仍然有足够的个人管辖权。个人送达程序提供了法院及于被告个人的司法权力,也给予了被告通知。当Baldinger太太在本案中收到传票时,她就开始了她的诉讼,而纽约南区的联邦地区法院就对她产生了司法权力。

      Horan先生按下了按钮,使司法机器开始运转。该由Sills先生采取下一步行动了。

      他的下一步行为几乎肯定是阅读诉状。

 

      第六章:诉状

      Horan先生代表DeWeerth太太提交到联邦法院的诉状(也寄送给了Baldinger太太)在下一页展示。它是用于启动DeWeerth v. Baldinger的法律文书。之前的章节中提到,诉状的基本功能就是解释原告的合法权益如何被侵犯以及请求法院给予法律救济。

      当你阅读诉状时,不像上一章中我们看到的传票的“样本”标准那样,首先注意的事情是诉状的措辞是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而量身定做的。根据你已经掌握的适用法律的情况,仔细地考虑这些由Horan先生选择的措辞和主张。

      (以下为诉状主文)

      原告,Gerda Dorothea DeWeerth,由她的代理人Fox Glynn&Melamed,对被告Edith Marx Baldinger提起指控,指控如下:

      1.原告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公民,居住在Kurfurstenallee la, Bonn-Bad Godesberg。

      2.被告是纽约州的公民,居住于纽约花园大道710,邮编为纽约10016。

      3.排除利息和成本,争议事项已经超过一万美元。

      4.法院对标的物的管辖权基于公民多样性,28U.S.C. Sec. 1332 (a)(2)。

      5.原告是Claude Monet一幅独特画作(被称为“Champe de Ble a Vetheuil”)的所有权人,该幅画尺寸为25-1/2X31-3/4英寸,并标注了“Claude Monet’ 79’’(画)”的签名和日期。该画价值约为50万美元。

      6.1943年8月31日,二战期间,原告妥善地保存该画于德国Oberbalzheim的家族城堡中。1945年4月至8月期间,该城堡被美国军队占领。然后,这幅画就从城堡中被偷走了或者被运走了。

      7.1982年12月,原告知晓这幅画在被告手里。1982年12月27日,原告书面请求被告归还该画。

      8.1983年2月1日,被告对原告的请求做了书面回复,拒绝归还该画。

      9.原告系合法享有该画,而被告系非法占有这幅画的人。

      因此,原告要求判决被告归还画作,并承担成本和诉讼费用,以及法院认为合理的其他的进一步救济。

 

诉状的内容

      诉状是一份被叫做起诉书的文件。为了让双方了解各自在诉讼中主张的基本法律和事实立场的基本特性,诉状是当事人交换的书面文件。在早期,存在很多各种各样的“起诉书”,但在现代民事诉讼里,大多数已经被废除。除了起诉状以外,今天仍在适用的最重要的文书叫做“答辩状”。被告为了回应诉状而提供的答辩状。虽然仍然有各式其他的“起诉状”运用于特殊情况下,但让我们现在把目光集中于主要发生在每个民事诉讼里的“起诉状”上,首先是诉状,然后是答辩状。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法第八条(a),一个诉状必须包括:

      (1)简明扼要地关于法院管辖权的陈述。

      (2)简明扼要地声明起诉人有权请求救济的陈述。

      (3)对所请求救济的要求。

      你看到了这三个“基本原则”是如何并在何处被包含在Horan先生为DeWeerth太太准备的诉状里吗?现在应该很明显,为什么Horana先生在开始诉讼之前掌握所有的相关事实是如此重要的了。这个诉状是在这个案件中第一份文件,它必须告诉法院和被告DeWeerth太太的故事里核心的内容。

      基本概念,即,诉状的角色是陈述事实而不是法律。原告“必须提交足够的事实来表明他的主张具有实质性的合理性……,但是,为了原告救济的主张而陈述法律理论并不必要”。证据的列举类似于法律陈述,理论上讲,它既不必要,甚至也不适合在诉状中出现(虽然律师频繁地用到证据,而反对者也很少攻击这些证据)。这里有一个例外,注意DeWeerth太太的诉状并没有陈述任何一个适用于这个案件的法律,也没有提及这些事实为什么在法律上是重要的。诉状里也没有任何支持事实论点的证据的列举。

      这样做的原因是大量历史性因素造成的。十九世纪初叶至中期,诉状是高度人为以及形式主义的文书。事实上,他们对真实情况的泛泛而谈,经常使被告和其律师对真正的诉讼理由一无所知。在十九世纪中晚期迎来变革,诉状需要诉状陈述基本的案件事实,但对于后来的诉讼来说,这些诉状仍将法律讨论和证据展示保留了下来。

      然而,即使没有法律主张或者证据列举,Sills先生应该也不难看出DeWeerth太太对她主张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在原告主张的事实中,原告所依赖的法律原则就是模糊且隐晦的。每一个主张的事实(至少大部分)从法律上讲十分重要——这些事实如果被证实,将产生法律上的差异。如果它们综合起来,就会是一个决定谁享有这幅画所有权的基础。

 

起诉的法律充分性——驳回诉讼请求

      现在,Sills先生是时候开始准备对诉状做出回应,回顾至今为止他调查的结果,以及有可能做更多的事。记住,传票说了,根据联邦法律,Sills先生有20天来答辩。然而,事实上,他可能有更多的时间。为提交材料的延长时限是一个非常普遍的要求,对方律师也会同意。这种礼貌行为在律师圈子里很常见。当然,律师可能决定采取“强硬手段”,坚持要求严格执行其中一个限制的时限,可能暂时使自己处于优势。然而,这样做的话,这个律师会被这些“强硬手段”反过来引发一个明显风险。总的来讲,大多数律师同意“文明”执业对每个人都有好处,即便在一些激烈的诉讼对抗里。但是,如果不抓住每一个对你的优势,这算对你的客户“忠诚”吗?如果你被请求延期了,你会怎么做呢?

      从表面上看,Sills可能得出结论,DeWeerth太太的诉讼看上去合法性满满。提交的诉状经常如此,只需要诉状起草者具备一半的能力(而Horan先生肯定远不止这点)。这里,所有原告诉讼理由的关键因素似乎都已就绪:DeWeerth太太拥有Monet,这幅画从她身边被拿走了,现在由Baldinger太太持有,DeWeerth太太请求返还原物但被拒绝。这看上去确实是在陈述上一节提到的纽约法律“表现起诉者有权获得救济的要求”。等等,但是Sills先生可能得问问他自己:谁说纽约法律应该完全适用于这个案件呢?德国法律呢?

      与任何国际间的(或州之间的)事实一样,这里总有一个基本的法律问题:哪一种法律应该被适用?一个价值连城的艺术品在外国被偷,然后它空降至纽约。哪一种法律决定它的所有权——艺术品被偷发生地的外国法律还是艺术品现所在地的州法律?也要注意一个额外的复杂因素:因为本案涉及跨国运输的财产,这个情形可能采用国会制定的联邦法律(宪法赋予国会权力来制定跨州和国际贸易的规则)。Horan先生和Sills先生肯定需要研究这些规定,但是,从DeWeerth v. Baldinger立案之日起,并没有制定适用的联邦法律。因此,如果我们在第四章最后所见,纽约联邦法院应该适用与纽约州法院相同的法律。即便如此,却仍然存在一个问题,本案中,纽约州法院在处理所有权的问题时应适用哪一种法律——德国法律还是纽约法律?

      法律选择问题并不是单纯的技术性问题。最终案件结果有可能取决于法院处理所有权时决定采用何种法律,即Baldinger太太的管辖权或是DeWeerth太太的管辖权。本案中以后可能都依赖的问题,是根据法律主体领域的使用规则和标准来决定的,即“法律冲突”(在你法律学习的最后一年,你将会学习“法律冲突”的课程,你会发现十分相似的考虑,无论冲突是国际性的,就像这里,还是州际性的)。然而,在我们进一步探寻之前,让我们看看一些与法律冲突有关的“政策”考虑。

      假设有个人闯入你位于美国的家中,还偷了一些非常值钱的东西。随后,这个小偷在他自己的国家(欧洲)被发现,或者是非洲、亚洲的某个国家。他仍然持有你的财产。你尝试取回你的财产,但被告知由于小偷所在国的一些法律技术性问题,你不能这样做——可能你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一份警察报告,否则根据该国法律,这些财产会被假设成“礼物”。这样公平吗?无论你怎么认为这个外国法律本质上的公平性(或者缺乏公平性),你觉得你应该完全服从它吗?作为一个在美国被盗窃的受害者,为什么你应该受外国法律约束?基本上,这就是DeWeerth太太所面临的事。

      另一方面, 假设你在你居住地处买了一块高档手表(一块劳力士或者其他),为了它你花费了很多你辛苦赚来的积蓄。然后,你在你所在地法院被起诉了,起诉者声称这块表是在他的国家里从他那里被偷走,这个国家遥远得几乎你没听过。由于你所在地法院决定适用外国法律,导致你可能失去这只表。你觉得这样公平吗?究竟为什么应该由德国法律决定Baldinger太太的权利呢?这些考虑都是使“法律选择”问题有时候会如此困难的一部分原因。

      然而,在过于担心法律选择之前,Sills先生可能希望得到一个关于德国所有权的法律如何在本案适用的不错的主意。它可能对他的客户是有利的,亦或更加的不利。无论哪种情形都需要Sills去了解。大多数美国律师几乎没有或者完全没有欧洲法律体系的知识,因此咨询一个德国法律专家可能是最合适的。让我们假设一下Sills先生进行一个调查,以及收到一个如下内容的意见信:

      Gustaf Keinmann法律事务所

      亲爱的Sills先生:

      我们审查了你提供给我们的事实,调查了德国民法典的适用部分。我们的结论是:

      在德国民法典中,DeWeerth太太的主张适用于“Ersitzung”原则,具体在第937条法典:

      (1)一个拥有十年动产的人获得其所有权(Ersitzung)。

      (2)如果所有者不是在善意情形下取得占有或者他随后了解到自己并没有所有权,将排除Ersitzung原则的适用。

非常真挚的感谢你

Gustaf Keinmann

Rechtsanwalt

 

      从Baldinger太太的角度,这封信看上去的确非常好。Sills先生应该感到高兴。你知道为什么吗?考虑下列问题:

      ·Baldinger太太持有这幅画多久了?

      ·她获得这幅画的所有权时为善意的吗?

      ·在她了解其所有权有缺陷之前,她持有这幅画多久了?因此……

      简单来说,如果适用德国所有权法律,看上去DeWeerth太太在案件中没有一点好结果。相反,在德国法律中,Baldinger太太会得到更好的判决结果,因为她持有这幅画超过25年了,在此期间,她从未收到异议的通知。的确,根据德国民法典,几乎可以肯定Baldinger太太现在会得到这幅画的所有权。相反,对于DeWeerth太太,使联邦法院适用纽约州的法律而不是适用自己国家的法律,可能是其唯一的拿回画的机会。

      突然之间,这样看上去似乎法律选择可能会决定案件的结果。如果Sills能够说服法院适用德国所有权法律,而不是纽约的,进而DeWeerth太太提交的诉状在法律上即不充分,他的客户继续合法持有Monet。具体而言,他需要说服纽约法院作法律选择时,选择德国法律适用于这个案件。如果他能马上说服法庭,他就能挽救Baldinger太太的法律风险以及高额的诉讼费用了。

      快速地浏览联邦法律就会发现,Sills先生和Baldinger太太可能甚至都不用必须回应传票和DeWeerth太太提交的诉状。根据联邦民事诉讼法第12条(b)(6)之规定:

      A.当事人可以主张用行为代替答辩……

      (6)未提出可以给予救济的声明……

      根据12(b)(6)之规定,Sills先生可能采取一个被称为“12(b)(6)的行为”如下:

      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

      请注意在Edward M. Sills附加的书面陈述后,陈述于1983年4月9日,以及Gustaf Keinmann,陈述于1983年4月9日,以及被告以此方式将署名的法律备忘录提交至法院。该行为期限在法院确定范围内。佛历广场,纽约,纽约,于1093年4月30日上午10点钟,在那天或者那天之后尽快听取律师的意见,根据联邦民事诉讼法.P. 12 (b)(6)规定驳回诉讼,因为诉状没有对被告提出可给予的救济。

      日期:纽约,纽约

      1983年9月4日

 

      你看到Sills先生提出这种行为的具体依据吗?显然这个行为文件声称诉状并没有声明“一个主张……可给予的救济,”但它也没有说为什么没有声明。然而,并不是说Sills先生应该让法院进行推测。通常,像这样的行为会附带支持文件,包括一份“法律备忘录”以及一份或更多的书面陈述。然后,另一方当事人有机会用她自己的法律备忘录和书面陈述对该行为进行反击。听证会会经常举行,在这里,当事人的律师会向法官提交为支持或者反驳该行为的法律意见。

      当然,被这个行为所展现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法律选择”问题。具体来说,就是这样:在纽约州关于“法律选择”的法律,以及考虑DeWeerth太太诉状中所有的指控,法院应该适用纽约州所有权的规定,还是应该适用德国民法典关于“Ersitzung”的规定并立即驳回这个对Baldinger太太提起的诉讼呢?

      为解决“法律选择”问题,Sills先生和Horan先生要去哪里寻找纽约州的规定以至于能写出他们各自的法律备忘录呢?他们如何能发现这些纽约州法院(以及联邦法院)会适用的关于所有权的法律呢?法官在哪里寻找这些规则?最后,适用的法律选择的规则并不存在于规定中,为了找到适用的法律选择的规则,律师和法官寻找在过去法院处理类似情况时如何做的。他们将找找有什么先例。那就是说,通常决定哪个关于所有权的法律应该被适用的规则,在过去法官的判决中被发现,那就是普通法的一部分。

      在接下来的几章里,我们会展开讨论普通法以及它是如何运作的。然而,首先,让我们看看Broderick法官如何对DeWeerth v. Baldinger中出现的“法律选择”问题做出回应的。

 

驳回请求的决定

      在地区法官审议过当事人的书面提议、法律备忘录、书面陈述(如有)和其他支持的文件之后,一个决定随之产生。这是Broderick法官关于法律选择问题的意见。当你阅读时,尤其注意Broderick法官决定它行事方式的基础是什么?他依赖的法律权威是什么?随着Broderick法官和他引用的权威表达,做这个决定的理由是什么?

 

DeWeerth v. Baldinger

658 F.Supp.688(S.D.N.Y.1987)

 

Broderick,地区法官

      (对于该法官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请看第二章)

      根据Klaxon Co. v. Stentor Electric Manufacturing Co., 313 U.S. 487, 85 L. Ed. 1477, 61 S. Ct. 1020(1941)案件,在这个多样性诉讼中,我必须使用与纽约相同的实体法,包括纽约法律选择的规定。这个问题(这个请求驳回的提议引发的)即是,在纽约法律选择的理论里,由德国法律还是纽约法律被适用来认定Monet归谁所有。

      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我受到Kunstsammlungen Zu Weimar v. Elicofon, 536 F. Supp. 829, 845(E.D.N.Y. 1981),aff’d, 678 F. 2d 1150, 1160(2d Cir. 1982)(“Elicofon”)案件的指导,这里双方当事人所依赖的。在Elicofon,由一个德国政府艺术博物馆带来的多样性行为……法院需要判决两个Albrecht Duerer于1499年所做的雕塑的所有权。这两个雕塑在1945年时在现在东德的一个城堡里被偷走,在1966年时在纽约Elicofon居民区中一个美国公民处被发现,该公民主张他善意购买上述雕塑,20年以前他在一个美国前军人位于布鲁克林的家中,该人声称上述雕塑是他在德国时买的。关于简易判决的交叉请求,地区法院支持德国政府艺术博物馆而不支持Elicofon,认为艺术博物馆在物体的找寻行动中,有充足的所有权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地区法院判决德国法律(of Ersitzung)并不适合决定Elicofon是否对这两件艺术品享有权利。纽约的“法律选择”的规定(涉及个人财产转移的有效性是由主张财产转移时其所在地州法律决定的)。536F. Supp. at 846(引用 Wyatt v. Fulrath, 16N.Y.2d 169,264 N.Y.S.2d 233, 211 N.E.2d 3.4(1965);Zendman v. Harry Winston, Inc.,305N.Y.180, 111N.E.2d 871(1953);Hutchison v. Ross,262N.Y. 381, 187 N.E. 65(1933);Goetschius v. Brightman, 245 N.Y. 186, 156 N.E. 660(1927);法律冲突的重申 第246(第二版 1971))。此外,注意到如果采用“紧密的联系”来分析案件中的事实,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也就是说,如果它取决于哪一个国家对动产和当事人来说具备最紧密的联系。

      采用任一种分析,都会在Elicofon案件中获得相同的结果:纽约法律被适用。法院判决“德国与争议之间的连接并不足够使其公正地取代现行法”。引用Neumeier v. Kuehner,31 N.Y. 2d 121, 335 N.Y.S.2d 64, 71, 286 N.E. 2d 454(Ct. App. 1972)。偷窃画作的行为发生于德国的事实是“完全与保障善意购买者并推进交易安全的德国法律政策无关”。取而代之,它发现纽约具备最紧密联系:

      本案与纽约的联系(即Elicofon在这里购买和保存该艺术品)的确影响了纽约在以最能促进其政策的方式规范其个人财产所有权转让的兴趣。盗窃艺术品的事实并非在纽约发生,这个事实并没有关联。在适用纽约法律时,购买者不能从小偷那里获得善意的所有权。纽约法院也不关心盗窃行为发生地在哪里,只是简单确认其是否真实发生过。与此相同,真正的所有权人的住处也不重要,因为纽约的政策并不保护居住的所有者。但它们通常保护作为保存交易行为完整性的所有者和避免该州成为赃物的市场。

 

      DeWeerth v. Baldinger的法律选择问题,二审,第二巡回法院确认。

      本案中,我发现纽约的法律适用于所有的问题,包括哪个当事人享有Monet的初始权利的问题。纽约是该画的交易地,交易到Baldinger太太手中,也是该画现在和以前的存放地。正如在Elicofon案中,偷窃Monet发生在德国而不是纽约的事实并不具备关联性,正如DeWeerth太太是一个德国居民以及在德国继承该画作之类的事实。纽约政策,如同Elicofon一案中阐述那样,通常是保护所有者,以此维护交易的完整性并防止该州成为赃物的市场。这个政策表明了纽约法律在本案中的应用。

      驳回提议。

 

研究的问题

      上述意见作为一个例子,表明法院如何解释它们的方式来得到一个普通法的结论。为了确保你能跟上法院的解释,回答下列问题(以及准备在课堂上回答):

      1.在Broderick法官的意见里,提出和决定了什么问题?

      2.该法官依赖的最初法律依据(先例)是什么?

      3.第二段涉及的“简易判决的交叉请求”是什么?(在你的法律词典或网上搜寻交叉请求和简易判决)

      4.根据在Elicofon案件中的地区法院,纽约法院适用哪一种法律来决定“涉及个人财产转移有效性”的问题?

      5.在Elicofon案件中,地区法院如何得知哪一种法律(纽约的或者是德国的)适用其处理该问题?哪一个案例被Elicofon一案的法官引用证明此观点?

      6.Elicofon一案的法院提及的第二次裁定或“分析”被纽约法院援引来决定哪一个州的法律应适用于交易。这个第二次裁定是什么?

      7.根据Elicofon案件,第二次裁定在本案中给出不同结论了吗?

      8.“侵权行为地法”是什么?(在你的法律词典或网上搜寻),Elicofon案件里的“侵权行为”(很显然地)是什么?发生在哪一个司法管辖权内?

      提示:本案中至少有两个潜在的“错误”,每一个都有不同的位置:

      ·画作被盗(发生在德国)

      ·拒绝归还这幅画(发生在纽约)

      这两个错误中,哪一个是DeWeerth太太诉讼中的直接问题?哪一个发生合法管辖权?因此,如你应该看到的那样,纽约法律等于“侵权行为地法”

      9.法院也描述了第二次裁定或者用于纽约法院决定法律选择的问题的“分析”:关于“紧密的联系”。纽约有关的政策问题是什么,是为保护善意购买人还是保护所有权人?

      10.根据Broderick法官,Elicofon案件的法院看上去认为“Ersitzung的德国法律”反映了一个“德国法律保护善意购买者以至于促进了交易安全”。“Ersitzung”规则是如何满足这种目的的?

      11.根据上述问题涉及的政策目标,为什么“偷窃画作发生地在德国的事实”对于这个目标是“完全不重要的”?为什么这个无关事实在决定法律选择的问题上这么重要?

      暗示:“Ersitzung”德国法律可能与保护世界范围内的善意购买人有关系,但是Elicofon案件被认为并非如此:“这种关联并没有延伸到发生地越过了德国国境交易行为。”法院解释道。

      12.现在,决定性的问题:具体来说,为什么法院选择纽约州法律作为适用法律?这里再次是相关的竞争政策:

      ·德国法律政策:保护在德国的善意购买人。

      ·纽约法律政策:保护真正的财产所有权人,无论他们居住在哪里。

      本案案件事实是否与德国贯彻德国政策有“关联(没有,在德国,没有无辜的买家。)

      本案案件事实是否与纽约贯彻纽约政策有“关联”?(是的,被偷的标的物在纽约,它被承诺回到真正的所有权人手上)。

      所以,哪一个管辖权最具“重要的关联”以贯彻这个法律的政策?德国还是纽约?

***

      在继续下一节前,最后让我们再快速地看看这些标题,这些出现在本案法院意见第一节中的标题。经常注意这些标题。它们包含的信息非常重要:

 

DeWeerth v. Baldinger

658 F. Supp. 688(S.D.N.Y.1987)

      首先你看到这个案件的名称,它取自当事人的姓名。然而请注意,与你从传票、诉状和之前的书面提议中看到的官方标题不一样,这个标题并没有包括当事人所有的名字。取而代之的是,使用的精简且缩写的名字,这个案件名称的缩写版本是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通常使用的。

      多年前,为了引用法院意见和其他法律材料,一个详细的规则由此产生,该规则经过一些显赫的法律评论编辑者发展,然后被保存在一部称作“蓝皮书”的书里。(它的全名叫:蓝皮书:引用的规范程序)。这里还有一个很多当代的、有冲突的引用指导,被叫做ALWD引用说明。你在这两个引用系统的选择通常根据你的法律写作老师、法律评论编辑员甚至实习法院的要求传授予你。虽然你并非必须立马开始学习这些规则,但现在在你阅读文章的引用时,正是开始了解它们的好时候。在它们之外,你得试图掌握到更多更有用的信息,然后注意它们的形式——它们大部分或多或少跟“蓝皮书”类似。

      在上述案件名称下面,沿着这个判决法院的说明和案例日期,你看见案例的引用、本案在“联邦补充汇编”中的卷和页码。

      “简报”案例的记录:对进入学习法学的学生来说,多年的未解之谜之一就是被称为“简报”案例的过程。你可能发现不同的教授有不同的关于案例简报应该包含什么内容的期待。这些不同可能增加了神秘感。然而,这里有一些普遍同意的要点。几乎每一个人都同意最重要的就是:法学生应该仔细地介绍这些他们阅读的案例,而且简报应能够足以让法学生记住并在课堂上讨论案例。

      就内容和细节而言,我个人倾向于简洁的简报。我仍记得我在法学院第一年大部分时间里,坐我旁边的同学,他带着一份比我的简报长多了的简报来教室——有时候比案例本身都长。我真的很担心我做得不够。但是下一年,这个可怜的家伙就不在这里了。当读到简报时,更多内容肯定不总是好的。

      你精简案例的工作具备几个不同的功能,所有的功能都可以通过更短的长度来实现。首先,最通常地,简报就是做笔记,记下任务和浓缩关键想法能使你之后能快速地更新你的回忆。类似其他做的笔记,好的简报使你需要再浏览案件时——或者当你在教室讲述这个案例时变得更轻松。第二,简报是吸取阅读中的要点并把这些要点通过你自己的表达叙述出来的一个过程,就像你自己对案例的理解一样。最后,为了后面的学习,精简案例是一个高效的学习工具,比如到时候你需要准备的期末考试。学期结束时,一千页的未被加工的速记对学习帮助很差,但是50页左右的简报和课堂笔记,仔细地精简并大量地储存在你脑海里——足够短,在考试前可以复习三四遍的简报——的确是很有效的工具。

      无论如何,这是我自己对简报的想法,如果你们的教授希望你们做一些不一样的,你当然应该尽量达到他们的期望。同时,这里有一个简报样本,完全用我喜欢的缩写完成。这是刚刚我们读过的案例,它的事实陈述在之前第二章时有提到。

      随着它的文字和想法的缩写,诚然,这个简报对那些没有相当了解案例的人来说可能并没太大意义。但是对写它的人来说,只要尽可能少的“补充”阅读,简报应该足以提到了所有的事情了。要点不是“详尽”而是“理解”,不是“速记”而是“精简”——为了获得和记下精华,从而使简报作者能容易的在他心里重塑所有的要点。

      简报如下:

      DeWeerth v. Baldinger

      事实:一幅属于DeWeerth太太的画在德国被偷走了,随后在纽约被Baldinger太太买下,并在纽约持有该画很多年,DeWeerth太太要求其返还但是被拒绝。

      问题: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德国法律(盗窃行为发生地)还是纽约法律(购买画以及持有画的地方)?

      决定:适用纽约法律

      理由:从先例中找到四个理由,纽约法律适用于Elicofon案

      (a)侵权行为地法律以及

      (b)“主要的联系”分析:

      侵权行为地法:纽约是两个事实连接(向Baldinger太太转让画以及Baldinger太太拒绝归还的发生地)

      “主要的联系”:纽约联系是为促进纽约政策的相关之地,而德国联系并没有促进德国政策。

      (德国的政策:保护在德国的善意购买人)

      (纽约的政策: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不论其居住在何处)

 

TBC.

《Whose Monet?》于每周五更新。

 

 

 

 

     (译者按:水牛城市政厅,感觉建筑很古老了,又有点斯大林式,基建被天朝甩了几条街)

     

        刘汛律师,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服务部律师,于2019年至今,在美国南加州大学攻读法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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