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法传真|“Monet”属于谁?——美国法律体系的入门书之七

2020-10-09

“Monet”属于谁?——美国法律体系的入门书
(第二版)
 
 John A. Humbach/著
  刘汛/译
 
 
       第十章:答辩
       一旦决定纽约法律适用于本案(参考法院意见),DeWeerth太太的起诉就不会因为不够充分而被不予理会。Sills先生下一步则是准备提交被称作答辩状的文书。
       就像原告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是一个“辩护”,它的目的通常是告知原告,被告将会采取的法律立场。也跟诉状类似,答辩状不应该列出法律意见,也不应该包括证据列举;它应该简要地提供一个简洁的、被告依据的事实的陈述声明。
       如你之前阅读Baldinger太太的答辩状时,特别注意“第一次辩护”。你将会在答辩状里看到其他很多被提出的问题,不论是辩护还是反击。然而,大部分问题最终没有被解决,如果你还没有完全明白它们,你就不应该担心。只需要尽量找到事情的一般要点,包括一个事实:在准备答辩状时,Sills先生的方法非常全面。.
       (以下为答辩状)
       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
       被告EDITH MARKS BALDINGER,以及她的律师EDWARD M. SILLS,为了她的答辩并反对指控,她对诉状做出如下四点反对:
 
作为答辩和第一次辩护
       1.被告承认诉状中第二段、第三段的陈述;承认原告对Calude Monet主张所有权并要求该画持有者被告返还的请求,被告否认原告的主张并拒绝归还该画;主张她没有足够的了解或者信息来相信诉状中第一、第四、第六段中的陈述;否认诉状里的每一个其他的陈述。
 
       对于肯定的辩护
第二次辩护
       2.诉讼没有对被告提出可以给予救济的主张。
 
第三次辩护
       3.诉讼已经超过可适用的诉讼时效规则。
 
第四次辩护
       4.诉讼因原告的懈怠而被阻碍。
 
第五次辩护
       5.原告在追求其主张时没有行使应有的权利,以及放弃和禁止反言,诉讼因此被阻碍。
 
第六次辩护
       6.原告没有权利拥有这幅画,因为她对该画进行了无偿寄托。
 
第七次辩护
       7.原告没有权利拥有这幅画,因为被告以合理价格善意地购买该画,根据纽约州的法律,被告对该画具备有效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限制。《新纽约统一商法典》2-312和2-403章节。
 
 第八次辩护
       8.原告没有权利拥有这幅画,因为她放弃了所有权。
 
第九次辩护
       9.因为对抗所有权原则,诉讼被阻碍。
 
       因此,被告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承担本次诉讼的成本费用和支出。
 
       反诉
       10.被告反复重申本答辩状中,第一段至第九段的主张以及对诉状的抗辩,就好像在此详细陈述一样。
       11.本诉讼的制度、诉状里原告在诉状中声明,其拥有画的所有权,对WILDENSTENIN & CO.将画转让给BALDINGER蒙上一层阴影,而且她还以合理价格善意地购买了该画,期间没有任何人告知所有权存在缺陷、提供购买的住处。画的价值被不利的影响和削弱,在起诉后的未决期间里,该画不能通过公开出售而使其具有市场和安全,因此也就没有价值。
       12.原告诉被告的主张,被告是一名受让人,她非法占有一幅画,她以合理对价善意地购买了一幅画,然后25年来从未有人干扰她的占用。有个人让她承担巨大的个人压力和痛苦,让她对从WILDENSTEIN处收到该画产生了很大的疑虑,这导致了人们的深切关切和忧虑,唯恐她不得不放弃这个唯一的、与她有强烈牵绊的艺术财产。
       13.基于上述原因,被告受到伤害和损害。
       因此被告请求支持反诉原告,请求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案件的成本。
       日期:纽约、纽约
       1983年4月5日
 
 研究的问题
       1.在诉状中,被告认可了哪些主张的事实?你认为被告为什么承认这些具体的事实?
       2.被告否认了哪些事实?
       3.针对诉状中第七段的第一个主张的事实,你是否认为被告直接甚至间接的知晓?如果不知晓,基于在没有实际知识的情况下,她“否认”它是合法的吗?为什么?
       4.注意答辩状的被称作“肯定的辩护”的部分。你认为这些辩护与“第一次辩护”具有根本的不同吗?怎样的不同?
       在上述答辩状中类似“第三次辩护”的被告,有时候涉及到“肯定的辩护”(作为否定辩护的反面)。实际上,即使原告主张的每一件事最后都是真的,被告仍然应该胜诉,因为这里有一些其他的法律规则或原则适用于本案。
 
       第十一章:证据交换程序
       正确没有任何意义,除非案件在法院站得住脚
                                                                            ---Anon
 
       一旦答辩状已经提交,辩护的阶段基本上就完整了。然而,离真正的审判还有几年的时间。DeWeerth v. Baldinger也不例外。在此期间,Horan先生和Sills先生参与了被称为“证据交换”的审前程序。在这个证据交换程序中,每一方都得公布相对方需要的所有相关的材料、文件、证词和证据(字面意思为“发现”=“揭露”)。换句话说,只要对方提出的适当形式和充足明确的要求,每一方被希望展示底牌(联邦规则和一些州的程序法也列举了必须提供明确的、基本的信息,即使没有被要求)。
       证据交换的一个显而易见的目的是将诉讼中的“突击”策略的使用达到最小化。可能更重要的是,证据交换可以在审判开始前,帮助提炼和澄清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因为在很多案子中,审前证据交换很可能完全避免掉审判。传统上,证据交换有如下四种形式:
       1.当事人和证人的证词——一份证词是一个“问答式”的面谈,宣誓人宣誓后给出答案。当事人证人以及非当事人证人有强制作证的义务。律师将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一份证词”(即是,需要一份证词),在通知里所述的人需要在审前审问时在场。如果这位作证的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就必须寄出传票要求其强制参加。有时候律师为了他的当事人,会“通知一份证人证词”。比如,为了保存证据,一个证词便通过速记或者视频记录保存下来。为了给你一些证词的支持,在本章末尾有一些摘要,来自于Wldenstein&Co. Inc.的主席的证词,是关于他们在把Monet卖给Baldinger太太时提及到的Monet过去的历史。一个长长系列的摘要(对DeWeerth太太进行提问)在附录A中展现。
       2.询问——有一些正式的书面问题,这些问题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并请求相对方起誓后书面作答。
       3.承认的请求——任一方可以向相对方提交书面请求,来规定或者“承认”具体事实的真实性。承认将减轻在这点上展示证据的必要性。
       4.为了出示或检查文件或者其他东西的请求:对人的身体或者内心的检测——民事诉讼法,包括联邦法律,批准各式各样的要求,从而完善了证据交换的可能要素。
       显然,这些证据交换程序存在一个滥用的巨大可能,不难发现律师可能以一种“压制的”方式使用证据交换程序。比如说,众所周知,扩展证据交换过程有时候能够减缓并“增高诉讼成本”,这样一个良好主张或者坚定的被告可能出于纯粹的绝望,而被迫接受一个不好的和解方案。当然,有一些禁止滥用的规则,但是法院留下了宽泛的空间。它们的担心是它们要么以防备滥用的名义来割裂合法的事实调查。然而,通过这些广泛空间的优势,富有的客户聘请的律师知道利用证据交换规则来耗尽相对穷困的相对方的经济来源。
 
研究的问题
       DeWeerth v. Baldinger中,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滥用证据交换规则的情形,但在我们离开本章之前,考虑一下:一个好律师会有意识地采用合法的允许证据交换选项来削弱相对方吗?假设律师认为这个找寻的信息至少是有用的,但是律师的真正动机是制定一个证词、文件出示、测试以及其他的巨大需要,为了削弱相对方的目的——比如针对对方缺少经济实力继续诉讼,从而强迫对方屈服。律师应该通过任何方式来继续这个证据交换需求吗?对于客户来说,只要在规则允许范围内,律师没有尽力削弱相对方,这难道不是不忠诚的吗?为你客户服务,但它在公正性上会有所保留;或者推进一个正义的结果,但是你的客户会付出代价。你会怎么建议?
 
来自Harry A. Brooks先生的证词摘要
       Horan先生的查问
       问:Brooks先生,你在Wildenstein的头衔是什么?
       答:主席。
       问:你当主席多久了?
       答:自从78年起。
       问:你有其他的头衔吗?
       答:没有。
 
***
       证人:我希望说几句。
       Horan先生:请讲。
       答:我只想公正的说,经销商在出售一幅画时,通常会尊重不同人的匿名需求。有各种的理由,个别在欧洲生活的人,基于各种理由不希望他们的名字出现在一幅画的销售中。尤其是瑞士人,他们经常不希望涉及到他们自己。
       如果他们有一幅画,他们有各种理由要出卖它,那就是为什么你经常看到瑞士的收藏品。
       问:因此,匿名处理对你来说并非是一个不寻常的情形?
       答:不,事实上,你也注意到在Wildenstein先生书中的所有指示,涉及的画属于一个“合格的匿名者”。换句话说,我们没有在画中涉及Marks太太或者Baldinger太太的名字。
       问:但是当你公布它的起源时,你知道起源难道不重要吗?
       答:这取决于它能回到多远的地方。如果我从一个经销商处购买,我不能强迫经销商告诉我他们从何人手中购买的这幅画。
       问:但是在经销商之间,这不是一个诚实的问题吗?
       答:不是,甚至很少,因为通常来说,一个经销商可能与特定的收藏家有联系,他们可能从这个收藏家处购买一幅画,当他们卖出时,他们并不希望提供这幅画的来源,收藏家的名字,因为他们觉得那是他们自己的事。
       问:如何才能确定你得到的画不是偷来的呢?
       答:这些照片,世界大战时的记录相当的有条理。在战争结束后,很多画被偷走,这里是一系列的复制图。
       我们总是检查这些,我们也尊重这些画的来源。
       我很确信Wildenstein先生自从孩童时期就知道Reichenbachs了。
       问:这就是我刚刚所说的信赖。
       答:是的,但我们不能强迫任何人告诉我们他们是从何人之处购买这些画。我意思是,我们没有责任这样做。
       问:所以,在给定的情况中,你可能知道经销商财产的原始来源或者画作的所有者?
       答:是的,有时候如果他们选择告诉我们这些信息,但是我们从没有把它当做一个问题。我们肯定不会透露我们从哪里买的这些照片。
 
       第十二章:简易判决的请求
       随着Sills先生跟着证据进入到证据交换程序中,他没有得到鼓励。最终的结果似乎是这样,DeWeerth太太有实际证据证明:
       (1)她继承了Monet这幅画,
       (2)她早期拥有这幅画,
        (3)有人在未经她允许的情况下拿走这幅画,
       (4)Monet现在由Baldinger太太持有,
       (5)在DeWeerth太太的请求被拒绝几天之后,诉讼就开始了。
       虽然DeWeerth太太故事中在某些方面仍然模糊(比如这幅画如何失踪的),但对主要法律相关事实的争议,似乎没什么真实依据。从Sills先生作为辩方律师角度来看,其并没有在审判中处于一个决定性证据的位置,对和解也不是一个很有利的情形。
       现在,仍然是可能避免审判的。毕竟,证据交换程序并不是为了准备审判的目的。另一个目的是帮助提炼和澄清一些事实和法律问题。在完成证据交换以后,有时候就不会有审判程序了,因为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不存在任何争议。那就是说,证据的副本,询问笔录、规则、许可、以及其他的文件和证据交换期间产生的材料,从整体上看,表明了当事人对诉讼中出现的事实并没有重大争议。
       如果当事人对事实没有真正的争议,只有关于法律的不同意见,那么案件就能通过简易程序作出判决——那就是说,无需审判的判决。这种审判是当事人把证据提交到事实发现者面前(典型的是陪审团),然后事实发现者作出判决。因为全部审判的要点是在于挑选出争议事实,当事实不存在争议时,当事人就不需要审判了。这里仍然需要解决当事人关于法律的不同意见,但法院只是独自决定法律问题,所以这里就不需要审判。取而代之的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在纸上完成——前面章节提到的“法律备忘录”,以及探索期间产生的文件——补充说明、通常是在听证会上对简易程序的某个行为作出的相对短的口头辩论。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法第56条,被告可能在证据交换程序中的任何时候提出简易程序。例如下列行为:
       如果提出简易程序一方表明这里对任何重大的事实不存在真正的争议,且该方有权根据法律获得判决,那法院就应该采取简易程序。
       然而,在决定采用简易程序之前,Sills先生需要提供一些比他迄今为止看上去还多的东西。做决定是一回事;赢官司又是另一回事。的确,这时Sills先生做简易程序的决定,可能会适得其反,因为法院不仅可以否定这个要求,甚至还可以根据证据交换的文件来决定一个有利于DeWeerth太太的简易判决——在诉讼中,阻止任何可能的策略以胜诉。这时,Sills先生就希望比起Baldinger太太而言,DeWeerth太太有一个对简易程序有更强烈的期待。如果Sills希望在本案中胜诉——不管是简易程序还是审判——他需要找到一些更进一步的东西。那是什么呢?
       有一件事肯定会打击Sills先生,那就是:DeWeerth太太的案子基于那个35年前出现的小偷,但是在证据交换中出现的证据并没有表明她做了巨大的努力寻找这幅画。“正如我们所知”,Sills先生可能有个想法,“DeWeerth太太完全满足于让这幅画在国际艺术市场上飘荡,快速地提升欣赏价值,最后当它最后出现时,再重申拥有它”。现在,有个问题:Sills先生能说服法院,使其把DeWeerth太太找寻该画的相对较小的努力当做一个相关法律事实吗?换句话说,即使大部分显而易见的相关事实看上去对Baldinger太太不利,Sills先生能通过提出一些貌似无关的案件事实,而法院将把它们当做重要事实因此胜诉吗?为了做到这一点,Sills先生需要寻找进一步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一个他还没有想到规则或原则。是时候做更多的研究了。
       到目前为止,Sills先生已经彻底研究了纽约法律。他已经很痛苦的知道,没有纽约案例明确地说过:所有者寻找被偷窃的物品必须足够勤勉,否则就会失去“需要和拒绝”的好处。然而法院认为原告可能不会 “无理由拖延的”做出需要,没有纽约判例考虑是否这个需求暗示了勤勉寻找的义务。然而,有时候,产生在其他地方的法律发展,需要一段时间才出现在纽约案例中,反之亦然。也许其他人看到一篇论文(其中许多经常定期更新补充)或者在近期的法律评论文章中找到了一些东西。假设Sills先生花费了一晚上泡在图书馆,或者要求一个助理帮助他,他很可能在法律上有新的想法。它并非纽约案例,但是在这里,它确实是对的。
 
 O’Keeffe v. Snyder 
83 N.J. 478,416 A. 2d 862(1980)
POLLOCK, J.
       这是一个由20世纪美国艺术家Georgia O’Keeffe提出的请求返还画作的诉讼。在她于1976年3月提交的诉状中,O’Keeffe声称她拥有几幅画,但它们在1946年时被人从纽约艺术馆偷走了。Snyder声称他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这些画,并通过时效取得该画的权利,O’Keeffe的诉讼由于超过了N.J.S.A. 2A:14-1关于取回原物规定的 6年的诉讼时效而被禁止。(Snyder声称他于1975年花了35000美元从Ulrich A. Frank处买得上述画作)。
       初审法院当场批准了对Snyder的简易程序,因为O’Keeffe的并没有在画被偷的6年内提起诉讼,所以她的起诉被禁止了。然而,上诉法院通过对O’Keeffe的简易审判撤销原判决。O’Keeffe supra,170 N.J. Super. at92. 法院的大多数法官认为这些画是被盗的,Snyder并没有时效占有的证据。所以,大多数法官认为O’Keeffe仍然可以实施权利来占有该画。我们撤销(上诉法院)并根据这个意见进行全体听证。
 
       这个记录(限于起诉状、宣誓书、询问的回答以及证词)充满了事实争议。
       O’Keeffe主张这些画于1946年从艺术馆被偷走,它们本来由她已故的丈夫、著名的摄影师Alfred Stieglitz管理。1946年,Stieglitz安排了一场展览,这场展览包含了O’Keeffe的一幅画,被称作“悬崖”。根据O’Keeffe说,在1946年3月的一天,她和Stieglitz发现悬崖从展览的墙壁上消失了。O’Keeffe估计在涉嫌盗窃的时候,这幅画的价值为150美元。
       大约两周过后,O’Keeffe注意到另外两幅画,“海草”和“碎片”也从贮藏室消失了。她并没有告诉任何人画丢失的事情,包括Stieglitz,因为她不希望他难过。
当O’Keeffe发现海草不见之前,她已经把这幅画(显然以一串珠子的价格)卖给了Weiner太太,当然Weiner太太现在已经身故了。
       在O’Keeffe发现她的画消失的那几天,没有证据表明有人破门而入。Stieglitz或者O’Keeffe都没有把丢失画的事情告诉给纽约警察局或者任何执法机构。显然这些画并没有保险,O’Keeffe没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同样地,Stieglitz或者O’Keeffe都没有在艺术新闻或者其他出版物上刊登广告,称这几幅画已经遗失。尽管如此,他们和艺术中心的同事讨论了这件事,然而O’Keeffe向芝加哥艺术学院的主管提出此事,但她并没有邀请他做任何事,因为“那不是我的风格”。O’Keeffe并没有声称Frank或者Snyder实际上知晓这几幅画涉嫌盗窃。
       Stieglitz于1946年夏天去世,O’Keeffe解释说她之所以没有继续努力寻找这些画,是因为她在处理他的遗产。在1947年,她聘用Doris Bry服务来帮助处理这些遗产。Bry建议O’Keeffe汇报失踪的画作,但是O’Keeffe拒绝了,因为“从来没有汇报后就能找回画作的”。最后,在1972年,O’Keeffe授权Bry向美国艺术经销商协会报告这起盗窃事件,这个协会为它的会员们保存失窃画作的登记记录。这个记录并没说明在画作消失时,是否存在这样的登记记录。
       在1975年九月,O’Keeffe了解到那些画出现在位于纽约的Andrew Crispo艺术馆,该艺术馆从Bernard Danenberg艺术馆处获得这些画。1976年2月11日,O’Keeffe发现Ulrich A Frank把这些画卖给了d/b/a Princeton美术馆的Barry Snyder(交易价为35000美元)。她要求他们归还,随着Snyder拒绝,她立即提起取回原物的诉讼。
       Frank认为这些画的所有权来自于他的父亲,Frank医生,他死于1968年。他主张这里有一个家族关系,即他家族与Stieglitz家族联姻的关系,这个主张引起了O’Keeffe的争议。Frank不知道他的父亲如何获得这些画的,但他回忆称早在1941-1943年,也就是所谓的盗窃之前,就在他的父亲位于新汉布什尔州的公寓看到过这些画。最后,Frank陈述的事实内容与O’Keeffe所称的盗窃事件相矛盾。
       Frank声称他通过他父亲超过30年的所有权来继续持有这几幅画没,且同意将上述画作卖给Snyder。Snyder和Frank并没有追溯画作的起源或者历史上的占有属于O’Keeffe。
       Snyder提议请求对O’Keeffe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以及Frank已经通过时效占有获得所有权的两个事项采用简易程序。为了他的目的,Snyder承认了这些画被偷走。在她的交叉行为中,O’Keeffe也认为这些画被偷走,而诉讼时效并未耗尽,这些画作的所有权仍归自己享有。
 
 Ⅱ
       上诉法院接受了O’Keeffe所述的这些画被偷走的内容。然而,在Ulrich Frank的角度,他回溯由他父亲在1940年代早期占有这些画,这个时间是画作涉嫌被偷的前几年。这个关于O’Keeffe的画丢失的事实争议以及Frank获得这些画,还有其他随后描述的事实问题,需要发回重新听证。
 
       在我们之前的有限的记录中,我们现在不能判断谁拥有这些画。这个判断将依靠审判时的举出的证据。尽管如此,我们相信它会帮助初审法院和当事人解决可能与审判有关联的法律问题。
       我们的决定随着这个原则开始,简单来说,如果画被偷了,小偷就没有权利且也不能向其他人转让有效的所有权,无论他们善意购买或者对偷盗行为的不知情。Joseph v. Lesnevich,56 N.J. Super. 340, 346(App. Div. 1959);再看看Ashton v. Allen,70 N.J.L. 117, 119(Sup. Ct. 1903)。偷盗的证据会让O’Keeffe提前对这些画获得权利并排除了其他考虑因素,比如诉讼时限届满。
 
 ***
       在这个上诉中,关键的法律问题便是O’Keeffe的诉讼理由是什么时候形成的。最重要的部分是在N.J.S.A. 2A:14-1的诉讼时效规定,它规定了一个取回动产的诉讼必须在诉讼理由出现之后的六年以内启动。
       初审法院发现O’Keeffe起诉中涉嫌盗窃的诉讼理由日期是于1946年3月形成的,所以,她的诉讼应当被禁止。
       因为涉嫌盗窃发生在纽约,一个基本的问题是:适用纽约的诉讼时效规则还是新泽西的?法院给出结论:根据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适用的诉讼时效是审判地的法律,N.J.S.A. 2A:14-1。
 
       假设新泽西法律将被适用,我们会考虑一个关于N.J.S.A. 2A:14-1解释的重要问题。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采取行动和惩罚疏忽拖延”以及“通过赋予人类事务以安全性和稳定性来促进稳定”。Wood v. Carpenter,101 U.S. 135,139,25L. Ed. 807,808(1879);Tevis v.Tevis,79 N.J. 422,430-431(1979);Fernandi v. Strully,35 N.J. 434,438(1961)。通过禁止法律时限之后的诉讼理由,诉讼时效达到这些目的。在某些明确的例子里,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字面上的语言应该让位于其他的考虑因素。比较案例,Velmohos v. Maren Engineering Corp., 83 N.J. 282,293(1980)与Galligan v. Westfield Centre Service, Inc., 82 N.J. 188,192-193(1980)。
       为了避免机械化运用法律的严重后果,法院发展了一个所谓“发现规则”的概念。Lopez v. Swyer,62 N.J. 267,273-275(1973);Prosser,侵权法(4ed.1971),30 at144-145;51 Am. Jur. 2d,诉讼时效,146 at 716。发现规则提出在一个合适的案件中,直到受害方发现、或者通过合理的努力和智慧应当发现形成诉讼理由的基本事实之前,诉讼的原因都不会产生。Burd v. New Jersey Telephone Company, 76 N.J. 284, 291-292(1978)。这个规则基本上是一个公平原则,目的在于缓和因为严格遵守法律规则可能导致的不公平结果。Lopez,supra,62 N.J. at 273-274。
       这个法院第一次提出发现规则是在Fernandi, supra, 62 N.J. at 434。在Fernandi,一名病人在手术后,其腹部留下一颗翼坚果,三年后才被发现。Id. at 450-451。大部分人认为基于平等和公正,原告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个外来物存在于体内之前,诉讼时效都不应该开始计算。这个发现规则被扩散至医疗事故的其他领域。参见案例Lopez,supra(声称在乳腺癌的乳房根治性手术的过失放射性治疗);Yerzy v. Levine,108 N.J. Super. 222(App. Div),aff’d per curiam as modified,57 N.J. 234(1970)(胆道外科手术过失切除)。
       发现规则的原则越来越多地被接受,它扩展到与医疗事故不相关的领域中。在我们面前的诉讼时效规则,N.J.S.A. 2A:14-1,在一个非法扣留股票(经纪人错误地发送给一名客户)的案件里已经受到发现规则的影响。Federal Insurance Co. v. Hausler,108 N.J. Super. 421,426(App. Div. 1970)。
       同样的,我们得出结论,在N.J.S.A. 2A:14-1中,发现规则适用于请求返还画作的诉讼。O’Keeffe的诉讼理由起算点是当她第一次知道或者通过她的努力应当知道诉讼理由,包括画作占有人的身份等信息。参见N. Ward,被盗窃或被借出的物品的时效占有——占有仍然是法律的十分之九吗?在博物馆管理的法律问题中展示(ALI-ABA 1980)at 89-90。
 
***
       决定O’Keeffe是否有权享有发现规则的好处时,初审法院尤其应当考虑下列问题:(1)在涉嫌偷盗并从那以后,O’Keeffe是否勤勉的找寻那些画作?(2)在涉嫌偷盗之时,比起告诉她的同事,O’Keeffe是否有更有效的办法警示艺术世界?(3)在美国艺术经销商协会或其他组织注册的画作,是否给合理精明的艺术购买者一个推定提示:比起现在的占有者,还有一个真实的所有权人。
 
       通过时效占有获得真正个人的所有权是基于诉讼时效届满。R. Brown,《个人财产法》(3d ed. 1975),4.1 at 33(Brown)。与诉讼时效相区别,时效占有并非创造权利。Walsh,《时效占有的权利》,17 N.Y.U. L.Q. Rev. 44, 82(1939)(Walsh);参考《法律的发展——诉讼时效》,63 Harv. L. Rev. 1177(1950)(发展)。
       为了确立动产的时效占有的所有权,法律规定该占有必须是敌对的、真实的、看得见的、独有的以及持续的。Redmond v. New Jersey Historical Society, 132 N.J. Eq. 464,474(E.&A. 1942);54 C.J.S. 诉讼的局限性 119 at23。然而,有一个很多个人财产都存在的固有问题,即他们的持有是否是公开的、看得见的、众所周知的?一些看得见的、公开的以及众所周知的占有容易取决于内心的必要问题。比如,如果一个珠宝从新泽西一个县的市政中心被偷,所有权人不太可能了解到谁在其他县甚至同一个市中心内公开佩戴了这个珠宝。公开的、可见的个人财产占有,比如珠宝,可能并不能让原始占有人实际或者推定知道占有人的身份。
       这个问题甚至在艺术品上更为严重。就像很多个人财产那样,艺术品容易移动和隐藏。O’Keeffe声称短期公开的展示并不能足够警告真正的所有权人并开始起算诉讼时效。虽然在原始所有者眼里,这一论点有可取之处,但效果却是强加了一个沉重的责任在画作购买者身上,这些购买者希望在他们的私人空间里享有这些画作。
       在本案中,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决定这些据称保存在Frank家族私人住宅的画,并不拥有可见性、开放性和众所周知性。尽管有这个结论,初审法院裁决诉讼时效开始于盗窃行为那个时候,并截止于诉讼启动之前。上诉法院撤销。下级法院的分歧结论主张时效占有学说不再是一个提供公平合理的、用以解决这类争议的手段了。
       这个问题是严肃的,根据由国际艺术研究基金会主席对此事提供的一份书面证词,已经是“艺术品盗窃已经呈爆炸式增长”了,而且“艺术品盗窃在世界范围内已达到全球流行程度的现象”。
       摆在我们面前有限的记录为神秘艺术品买卖世界提供了一个简要的了解,价值不菲的画作有时候在不被人询问起源时就被卖下。也没有一个合理的、有用的方式来为艺术品的所有权人记录被盗窃的画作或者所有权情况。同样地,也没有合理的方式轻松地为购买者确定一幅画的起源。现在可能是为艺术世界建立一个模式,让一个善意取得的购买者可能合理的获得画作的原始所有权。一个高效的艺术品起源的登记,比起时效占有法律的种种不确定性,可能更好地服务于艺术家、艺术品和善意购买者的利益。L. DuBoff, 《艺术法律图册》at 470-472(Fed. Pub. Inc. 1977)。虽然我们不能强制注册系统的启动,但为了诉讼时效的开始和运行,我们能发展一个规则,这个规则比起时效占有原则,更尊重艺术世界的需求。
       我们相信,比起时效占有原则,通过发现规则而引出一个公平的考虑,提供了一个更满意的答复。发现规则将重点由占有人的管理转换至所有权人的管理。调查的重点不在是占有者是否符合时效占有原则的条件,而是所有权人是否尽到努力来追寻自己的财产。
       举例来说,根据发现规则,如果一名艺术家勤勉地寻找遗失或者被盗窃的画作,但是并没有找到它或者了解持有者的身份,诉讼时效就不会起算。这个规则允许艺术家采取合理的努力去报告、调查以及为了保留所有权和占有权而找寻画作。
       通过勤勉地寻找他们的财产,所有权人可能阻碍了诉讼时效起算。尽职调查的意义在每一个案例中都有所不同,包括个人财产权的属性和价值。比如,对于中等价值的珠宝,当所有权人向警察报案偷窃也许就足够了。对于高价值的艺术品,可能合理的是期待所有权人做更多。在实践中,我们的裁决应该使艺术品买卖中的做法更加的谨慎。
 
 Ⅵ
       从字面上看,根据 N.J.S.A. 2A:14-1,诉讼时效届满的影响是禁止起诉,如取回原物。法律并没有提及剥夺原所有权人的权利。根据这个条款,该法律剥夺了救济,但并没有剥夺所有权。尽管如此,虽然根据时效占有理论,诉讼时效届满的影响不仅禁止了占有的诉讼,还赋予了占有者所有权。没有理由改变这一结果。历史、理由和常识都支持了诉讼时效届满会禁止取回占有的救济,并且赋予了占有者一个所有权。
 
***
       我们颠覆了上诉庭的判决并支持O’Keeffe,根据这个意见发回重审。
 
研究的问题
       基于法官在O’Keeffe案件中的意见,你应该可以回答下列问题:
       1.在这个上诉案中,重要的法律问题是什么?
       2.Snyder承认画作被盗一事了吗?
       3.根据这个法院,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什么?
       4.所谓的发现规则是什么?它提出了什么?
       5.新泽西高级法院在哪个案例中第一次声明法院规则?
       6.什么事情让O’Keeffe的诉讼理由第一次出现?
       7.根据“时效占有”获得权利的依据是什么?
       8.为了通过时效占有设立所有权,什么事实必须被呈现?
       9.传统的必要条件是通过时效占有获得所有权,被盗窃画作的占有者必须“公开地”占有它。法院看起来对传统必要条件是否满意?为什么?
       10.为了通过时效占有获得所有权,法院坚持传统的必要条件了吗?还是它引用了其他的替代规则?为什么?
       11.法院意见的部分是从“Ⅲ”的附带意见开始的吗?看一下“Ⅲ”的第一段。
 
***
       你能看到Sills先生找到O’Keeffe v. Snyder案例时是多么的高兴吗?但等一等。法院是怎样判决的?回头看看案例的开头。如果O’Keeffe并非一个纽约案件,为什么一个纽约法院必须处理它呢?DeWeerth v. Baldinger由联邦法院审理,而非州法院,这有什么关系吗?记得联邦法院应该适用与州法院相同的法律。
 
***
       因为DeWeerth v. Baldinger并非一个纽约案件,对于联邦法院适用纽约法律的问题是:对稍后可能适用它的纽约州法院来说,新泽西法院的理由看上去是否具有说服力?从字面上看,纽约法院并不需要“遵循”作为纽约州 “法律”的O’Keeffe案例——那即是,一个纽约法院不仅仅是引用它、描述它、直接说它“控制”。然而,纽约法院很可能遵循O’Keeffe案例的理由。
       这对Sills先生来说的意义是什么?如果还有一件事,对他来说,简单地引用O’Keeffe案例,指出与他处理的案子存在相似性,然后声称:“因此,判决应该支持被告”,这不是一个好策略。他必须利用O’Keeffe案例的理由作为相反主张,尽量在纽约判决的先例中寻找理由,然而主张纽约法律的趋势,就像新泽西州的法律,在他们从严格的三年诉讼时效得到缓解之前,取回原物的原告是需要证明其“勤勉”。然而Sills先生的主张几乎肯定会引用O’Keeffe案例,他的压力源于案例的推理,也许将案件本身留在特定背景中——仅仅作为一个例子。
       如果Sills先生沿着这样的策略,当然,仍然不能保证它会起作用。事实上,这里Broderick地方法官必须说明诉讼时效问题,及同时在简易判决诉讼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DeWeerth v. Baldinger 2
658 F. Supp. 688(S.D.N.Y 1987)
 
Broderick地方法官:
       被告Baldinger提出简易程序处理,认为原告DeWeerth提出的诉讼应该受制于时效,因为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对画作占有的优先权利。根据联邦法律56(a),只有在“对所有案件事实不存在真实争议”以及起诉一方“有权作为法律请求请求判决” 情况下,诉讼才能被受理。法院认为,根据目前的记录,原告DeWeerth有权就时效问题进行简易判决,至于优先占有权的问题,存在一些事实问题需要解决。因此,被告请求简易程序的请求被否决,就时效问题,给予原告简易判决。
       被告提出的这两个问题将依次讨论。
 
 时间线
       被告最初主张原告的诉讼由于诉讼时效(为了取回动产的管理行为,由于她长时间不提出主张,并因为在今天以前她都没有勤勉地寻找画作的下落)而被禁止。
       下述事实无需讨论:Baldinger太太于1957年获得Monet;DeWeerth太太于1982年12月发现被告占有这幅画,于1982年12月27日提出取回画作请求,被告于1983年2月1日拒绝该请求;1983年2月16日,原告起诉;Baldinger太太主张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纽约民事诉讼法 214条第3款)而被禁止。
       根据纽约民事诉讼法 214条第3款,三年诉讼时效在发出归还原物请求且被拒绝后才开始起算。参见Kunstsammlugen Zu Weimar v. Elicofon,536 F. Supp. 829,848(E.D.N.Y. 1981),aff’d 678 F.2d 1150(2d Cir.1982)(citing Frigi-Griffin Inc.V.Leeds,52 A.D.2d 805,383 N.Y.S.2d 339 1st Dept. 1976),aff’d,678 F.2d at 1161。因此,当DeWeerth太太在1983年开始她的诉讼时,根据纽约法律,诉讼理由和还在三年时效范围内,属于及时的。
       根据纽约法律,“一方当事人在做出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请求时,不得不合理的拖延”。Elicofon,536F. Supp.at849,citing Heide v. Glidden Buick Corp.,188 Misc.198,67 N.Y.S. 2d 905(1st Dept. 1947)。“建立合理的时间来提出请求依赖于案件的具体情况”。Elicofon,536F.Supp.at 849,citing Reid v. Board of Supervisors,128 N.Y. 364, 28 N.E. 367(1891);Nyhus v. travel Management Corp.,151 U.S. App.D.C. 269,466F. 2d 440(D.C. Cir. 1972)。Baldinger太太主张DeWeerth太太没怎么寻找Monet的下落,也没有公开画作的遗失,上述她应该寻找画作的步骤,她并没有做。因此,Baldinger太太认为DeWearth太太的主张应当被驳回,因为,在寻找和声明她对画作享有所有权时,她缺乏勤勉的品质,并且,在开始提起诉讼时,她进行了毫无理由的拖延。
       被告引用Elicofon的命题,即是首次请求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原告有义务作出一般的、勤勉的努力来确定谁占有画作,以便她能提出请求。在Elicofon案例中,被告主张原告有义务作出“一般的、勤勉的努力来寻找画作”,因为原告没有做这些努力“为了画作而提出请求的任何延迟都是没有理由的”。536 F. Supp. at 849。Elicofon案例中的原告拒绝其有义务努力寻找画作的主张,并称“一旦知道画作的位置,原告只有提出请求的义务”。Id. Elicofon案例中,法院没有判决这个问题,因为“无争议的证据清晰地证明了原告作出了努力,虽然并没有找到画作”。Id. at 849-50。
       在本案中也是这样。
       在她从她妹妹处了解到Monet不见了之后,DeWeerth太太就开始寻找它。她的证词是让人相信的,被告也没对下述事实提出争议:(1)1946年,她将画作失踪的事情报告给在战争结束后管理Bonn-Cologne的军政府;(2)1948年,她请求律师的帮助,努力找回遗失的画作;(3)1955年,她向艺术专家询问;(4)1957年,她将画作失踪的事情报告给了警察局。因此,直到1957年,原告采取了“虽然徒劳,但勤勉的努力”来寻找Monet。根据记录中无可争议的情况,我进一步的假设,原告在1957年以后都没有找回Monet,直到她的外甥于1981年发现Monet于纽约展览。DeWeerth太太在这段时间已经是一位老人了,Monet唯一公开的涉及并没有普遍性的传播。
       此外,与Elicofon的任何比较都是不恰当的。原告是政府拥有的艺术博物馆,其资源、知识经验都要远远超过像DeWeerth太太这样的个人,它有能力对失窃的画作进行可靠的搜寻。
       总的来说,关于原告为了寻找Monet而做的努力,以及她这样做所面对的困难,“作为任何实质性事实,没有真正的争议”。据此,我认为原告并非无理由的推迟她请求返还原物的要求,并认为她是因此“有权作为法律事实判决”。我因此批准对原告是否及时地对画作提出请求这个问题实施简易程序。 
 
占有的优先权利
       Baldinger太太主张:即使原告声明取回Monet是及时的,但原告没有证据形成对画作的一个占有的优先权利,因为她的证据没有表明她拥有这幅画,且这幅画是被偷走了。她主张DeWeerth太太的证据从法律上不能充分证明她对Monet享有原始所有权,也不能证明她有权从Baldinger太太处取回该画,毕竟Baldinger太太已经善意购买此画超过25年了。对此我并不同意。
       根据纽约法律,为了在取回原物诉讼中确立诉讼理由,DeWeerth太太必须表明她对Monet享有直接的、优先的所有权。Wurderman v.Miller,633 F.Supp.20,22(S.D.N.Y.1986),Citing Honey-well  information System,Inc.v.Demographic Systems,Inc.396 F.Supp.273,275(S.D.N.Y. 1975),包括所有权证明:Elicofon,536 F.Supp.at 852 citing Honeywell information Systems,Inc.supra。
       通过她的证物和本次诉讼中所提供的书面证据,DeWeerth太太能证明她就是Monet的所有权人,那时候,从她父亲处继承该画,然后该画在她妹妹家中失踪,她也从来没有卖过它或者授权其他人卖过它。她那张1943年的老照片进一步证明了Monet在1943年在她的住处展示,正好就放在Rodin雕塑的旁边,这张照片里的画作与被告持有的画作是一致的。我认为,如果陪审团相信,DeWeerth太太的证物和书证能提供线索,说明在被美国士兵占领Frau von Palm房屋期间,这幅画被偷走了,就在原告把此画交付给她的妹妹安全保管,期间并无出售的意愿。
       1957年,Baldinger太太无争议地以合理价格从Wildenstein处善意购买Monet,然而,如果陪审团相信DeWeerth太太的证据,Baldinger太太只要追溯她的权利直至DeWeerth太太,Baldinger太太就能胜诉。这个追溯从Baldinger太太到Wildenstein,再到Reichenbach,直至DeWeerth太太为止。我没有任何关于Reichenbach如何获得Monet所有权之前的证据。
       此外,根据纽约法律,即使是善意购买者,也不能从小偷处对动产享受合法的所有权。参见 Elicofon,678 F. 2d at 1160。
       被告试图将证明义务转移给原告来证明此画是被偷走的,而不是被Frau von Palm(原告的妹妹)卖出去或交付出去。然而,留给被告的证明义务在于证明原告一些行为,而不是将她的财产委托给某个人,然后这个人将该画卖给一个无辜者。
       基于本案的记录,我的结论是,对这些证物和书证(一个合理的陪审团可能相信,也可能不相信)作为实质性的事实并留下了真正的争议:是否DeWeerth太太是Monet的所有权人,或者是否此画从她那里被偷走,或者是否她因此获得了直接的、优先的占有权利。
 
剩下的积极辩护
       1.时效占有:
       被告辩护称她通过“时效占有”获得此画的所有权,且在本案中提供无争议的、可信的证据支持其论述。“为了通过时效占有获得所有权,必须具备五个要素;占有必须是敌对的,并声明其所有权;它必须是实际的;它必须是公开的、众所周知的;它必须是排他性的;它必须是连续的”(引用忽略)。只有在不存在关于这五个要素任一的实质性事实问题时,在这个积极辩护里,被告才能获得简易程序。根据Elicofon案件中的第二巡回法院观察,“法院注意到,画作仅仅在住宅展示,可能不能构成公开的、众所周知的占有,足以向真正的所有权人发出通知”。678 F. 2d at 1164 n. 25(引用忽略)。
       然而,从本案的记录可以看出,除了两次简易的公开展出,一次在1957年展出了4天,另一次在1970年展出了一个多月,Baldinger太太一直在她的家里保管Monet。我认为,作为一个法律事实,这样的占有并不能算作充分地展出,并众所周知的构成时效占有。这个意见必须被驳回。
 
 ***
       简而言之,原告提交了证物和书面证据,如果它们被采信,就能得出如下结论:她曾今拥有Monet,现在此画由Baldinger太太占有。而且,原告并未出售过它,也没有授权任何人代表她出售。基于这个证据,我认为本案存在一个实质性问题的真实争议。
       被告请求简易程序的请求被驳回,在时效问题上赋予给原告一部分简易程序。这个积极辩护和反诉都不存在价值并被驳回。 
 
研究的问题
       基于DeWeerth v. Baldinger,你应该能回答下列问题:
       1.被告主张原告的诉讼因为两个原因应当被禁止,是哪两个方面?
       2.在时间线问题上,被告引用一个案例来支持这个命题:“一个最初的需求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原告有义务做出真实的、勤勉的努力来确定谁占有画作”。这个案例是纽约州的案例还是联邦案例?
       3.在Broderick法官看来,这个被被告引用的案例实际上决定了这个问题吗(关于上述“在合理时间内提出请求”或者“勤勉的努力”)?
       4.为什么Broderick法官自己不被要求在此时判断这个法律问题?
       5.根据Broderick法官“找到”哪些证据,DeWeerth太太做出了“虽然徒劳但勤勉”的努力来寻找画作?
       6.作为支持DeWeerth太太于1957年之后追寻Monet的失败是合理的主张,Broderick法官提出了哪些证据?
       7.Broderick法官如何区分Elicofon案例里的事实呢?
       8.为了“根据纽约法律,在一个取回原物诉讼里建立诉讼理由”,DeWeerth太太将被要求展示什么?她还必须展示什么证据?
       9.基于什么样特殊的事实,让Baldinger太太主张她通过对画作的占有取得所有权?关于她主张占有的基础,Broderick法官说了些什么?
       10.Baldinger太太通过什么方式试图将证据交换责任转移给DeWeerth太太?
       11.关于O’Keeffe v. Snyder案例,Broderick法官的意见是什么?你失望吗?因为处理新泽西州案件的联邦法院一定要适用纽约法律,你认为这是一个不恰当的方式吗?
 
***
       注意:你随后会看到,DeWeerth v. Baldinger的上诉,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明确地处理了O’Keeffe v. Snyder案例,引用的案例和对其理由的有利评论。然而,Broderick法官如他所作为那样自由处理案件,因为这个案例(一个州外的案件)最多仅仅是一个“有说服力的权威”,显然,它并没有太说服Broderick法官——特别是因为他发现DeWeerth太太在各个方面都做了合理的努力。                                                                                      TBC.

《Whose Monet?》于每周五更新
                     
 
 
 
 
刘汛律师,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服务部律师,于2019年至今,在美国南加州大学攻读法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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