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法传真|“Monet”属于谁?——美国法律体系的入门书之三

2020-09-04

“Monet”属于谁?——美国法律体系的入门书

(第二版

 

John A. Humbach/著

刘汛/译

 

 

      第三章:决定是否起诉

      35岁的DeWeerth太太对她丢失的Monet下落毫无头绪。最后,在1981年的夏天,她从生活在纽约的外甥那里得到消息,得知Monet曾在10年前借给过一个展览会做展示。这个叫做“100年印象主义”的展览会在纽约市的Wildenstein画廊做展出。DeWeerth太太终于可以做一些事情了,她聘请了一位纽约律师继续跟进这个线索。她聘请的这位律师叫做John R. Horan, Esq,其所在的事务所叫做Fox, Glynn, and Melamed。

      最初,Wildenstein画廊没有告诉DeWeerth太太拥有“Champs de Ble a Vetheuil”的是谁。为了促使它透露信息,DeWeerth向州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进程就是我们提及的Broderick法官在本书第二章的事实陈述。这个州法院公判决要求披露信息。一旦DeWeerth知道了谁拥有这幅画,她就可以要求归还该画以及通过诉讼方式取回该画。在她的要求被拒绝(可以预想到的)后,DeWeerth可以做几种决策。她必须决定是否起诉以及在何地起诉。

      卷入一个诉讼,迄今为止对一个人来说是最耗费时间以及最昂贵的事情之一。因此,建议客户起诉或者不起诉,是律师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在为DeWeerth太太是否起诉提供建议时,Horan先生面对的问题和挑战与Baldinger太太聘请的律师——Sills先生遇到的十分类似;Horan先生必须明确相关的事实,以及他必须确定适合的法律。特别是Horan先生必须对DeWeerth太太如何得到Monet,这幅画如何失去以及适用的法律和判例法了如指掌。只有在他做好这些后,他才可以准备帮他客户判断一个可能的诉讼结果。

      在与DeWeerth太太讨论诉讼前景时,Horan先生有可能像这样开始他的法律意见:“基于适用的法律规定、之前已解释的先例以及最有可能适用的法律原则的选择,我的判断如下……”(事实上,这种正式程度在写书面“意见信”时会更正式一点。在当面建议DeWeerth太太时,Horan先生有可能说得更生活化一点。然而,基本信息都是相同的)。

      在建议DeWeerth太太是否应通过诉讼拿回Monet时,Horan必须对法院有可能做的事做出一个预测。实际上,他被要求采用那些法院在它们的判决功能中使用的相似的理由做预测。那就是说,他得确定哪一些法律规则适用于这个普遍情形(有一些在成文法里,另外一些在判例法里),然后他将这些一般规则适用于DeWeerth太太的独特的案情中。当法官在之后运用相同的规则对待DeWeerth太太的案件事实之前,为了判断法院最有可能的判决结果,他得先运用这些规则做出预测。

      有时候,律师必须得告诉客户其没什么希望能赢或者完全赢不了这场诉讼。在这时候,不提起诉讼,客户也必须承受自己财产的损失;没有其他人对这个损失负责任。然而,在DeWeerth太太的案件里,Horan先生觉得具备一个胜诉的机会,他做出了一个相反的结论。

      不像DeWeerth太太,被告Baldinger太太无权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归根结底,这是一个完全留给原告的选择。然而,就像原告的律师那样,被告的律师为了胜诉,必须同样评估诉讼的前景,一个增加可信的辩护前景。如果被告律师做出被告没有机会胜诉或者胜诉机会很小的结论,被告就不会浪费时间和金钱来避开这个无可避免的结果,取而代之的是有可能提出与原告和解。然而,在极少数案件中,看起来完全的毫无希望,被告至少是抱着能得到更有利解决条件的希望而开始参与诉讼的。

      一个案件可能在审判前、审判中甚至审理和判决后的任何时间被解决。大多数案件中,律师们至少会做一些相互调查工作,看看他们是否可能达成双方都同意的和解条款。为了处理案件,律师们通常也会做一些积极的沟通,讨论一下双方律师以及他们的客户都能接受的和解条款。法律支持和鼓励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从任何意义上上说,法官都不憎恨私下和解,而且经常施加大量的压力来促使这种和解。

      很明显,将法律适用于事实的功能,即审判,并不是完全在法院才可被运用的,而是一个辩护律师正常功能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当律师建议客户他没有胜诉可能时,律师就实际上的“判决”这个诉讼请求,对客户来说,这跟法院的判决结果有同样重大的影响力。当案件在诉讼开始后得到解决时,实际上,每一位律师又再一次扮演了与此有关的“法官”的角色。

      正如我们猜想的那样,Horan先生给DeWeerth太太的建议是她胜诉的机会比较大,她很有可能通过法律手段取回Monet。DeWeerth太太决定启动诉讼程序。就像通常发生的那样,在讨论了案情的各方面后,DeWeerth太太会坐在Horan先生的桌子对面支付了律师费和法院费用,她会在某一刻说:“好的,我们起诉吧!”对Horan先生来说,意味着下一步就是决定在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决定在何地起诉——法院体系

      显然,Baldinger太太没有自动地归还Monet,DeWeerth太太只有一种合法手段——说服法院利用它的权力(最终,它的物理权力)来帮助她取回这幅画。但问题是哪个法院?

      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规则的权力属于政府。在它们自己的领土内,政府行使“主权”——实施统治、决定以及判断的最高权利。尽管,DeWeerth太太可能把这个案件起诉至她家乡——德国的法院会更好,但这幅画在美国。最终,德国法院必须寻求美国当局的协助。除此之外,作为一个特例,德国法院不太可能在DeWeerth太太的案件上获得审判权(作出判决的权力)。但是,即使DeWeerth太太实际上只能在美国法院起诉,但她仍然得做出选择。美国就有数百个法院。这些法院判决的权利来自不同的政府来源,以及这些法院具备各种职能来为DeWeerth太太的需求提供帮助。

      在本章,我们能看到在一般条款中,美国的司法审判系统。尤其是我们能看到法院是如何被建立的,它们从哪里获得的权力,以及原告在它们之间作选择时需要衡量哪里因素。

      你可能已经了解,在美国,主权政府权力被分散成联邦政府和各种州。联邦的主权延伸至全国,但单个州拥有的司法权力仅限于本州领土之内。联邦政府维持以及管理它自己的法律系统,这些法律系统与各个州的法律系统是分开的。理论上讲,国会制定联邦法律的权力仍被限制在美国宪法具体提及的领域,被称作联邦有限立法权。在实际运用中,每个州提供了大部分适用于个体之间普通争议的法律,比如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损害赔偿)、物权法以及基本刑法,联邦法律主要面对全国范围的、州之间的、或者国际关系的领域。

      这种双重主权制度的结果之一,就是在每个州,都有两个分离的法律体系——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联邦法院是联邦政府的分支,而州法院是由每一个州政府创建且是州政府的一部分。一些人可能认为超过一个的法律系统已经太多了,的确,美国宪法的起草者对这个问题有一些疑虑——对国会决定是否应该创建一个分离的联邦法院系统有足够的疑虑。国会决定“Yes”,然后它创建了联邦法律体系。在最初几年里,联邦法院存在的首要目的是处理不同州公民间的争议,以及美国公民与外国公民间的争议。然而,现在联邦法院主要处理根据联邦法律提出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你应该已经开始注意到DeWeerth-Baldinger的争议适用在Monet的地方了。Baldinger太太是美国公民,DeWeerth太太是德国公民,意味着她们的争议恰恰涉及“不同国籍者”,就是联邦法院应当处理的问题。然而,在进一步探寻细节之前,让我们先暂停一下,考虑一下法律来源何处(法律渊源),法律创建的宪法基础以及法院对个人施加法律权力的宪法基础。

 

联邦法院体系

      最终,美国所有合法的权力均来源于宪法——联邦政府的美国宪法以及每个州政府独立的州宪法。所有的立法权都从这些基本法律中产生。你会有一门宪法课程来研究美国宪法的一些细节。然而,现在,只有一小部分一般性概念是重要的。

      美国宪法展现了我们国家创立者为了在三个基本问题上达成一致的努力:

      1.联邦权力的建立和分配。最开始,随着从英国独立出来,所有的政府权力分散在各州。一个基于《联邦条例》(美国第一部宪法)管理国家政府的尝试失败了。一个关于部分州权力必须被让渡给联邦政府的决定出现。1789年,这个让渡的决定形成了美国宪法。

      2.政府权力的限制。宪法的部分内容旨在限制政府权力,以保护个人权利和个人财产权。举例来说,宪法声明了没有人应该“未经法律程序,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财产;在没有公正补偿时,其私人财产不能被公共征用”。首先,这类保护大部分在前十条宪法修正案(也被称为《权利法案》),但是,自1789年起,也增加了额外的修正案和保护条款。

      3.三权分立。美国宪法有单独的条款规定联邦政府基于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而施行三权分立,并向每一个部门授予特定(有限的)的权力。行政权赋予总统。立法权(制定法律的权力)赋予国会,司法权赋予法院。你会看到这样的“三权分立”并非无懈可击。比如,当法院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时,他们采用狭义的立法模式。然而,这种分离最有价值的影响之一是我们国家的独立司法,法官可以自由的解释和运用法律且不受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的干扰。

      美国宪法在其土地上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它比所有的州宪法和国会制定的法律或法案都要高,而且它也高于州立法机关和其他立法机构(比如,城市市政厅、县委员会和其他州设立的市政机构)制定的法律。如果法院发现这些法案或法律与美国宪法条款有冲突,它们会被认为违宪而无效。

      理论上,美国宪法非经繁琐的程序不能被修正。然而,最高法院时不时地通过“解释”宪法来对一些现行宪法规则进行彻底修正,这个过程甚至不需要任何正式修订的程序。这种法院解释宪法和声明法律无效的权力使法院处于一个非常强大的地位——尤其与美国根深蒂固的司法独立传统相结合时。过去两个世纪以来,法院对校正和推翻立法法令的愿望日益增长,很多人批评这种增长是反民主的。当由人民选择的立法者制作法律而这些法律又被联邦法官推翻时(这些法官还是终身任命且只对自己负责),这种指控就具备特别的效力。为什么法院应该享有这种权力来推翻民选代表的选择呢?

      联邦法院系统由国会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授权而创建,该条款恰好提及:

      第一节,美国的司法权属于一个最高法院以及国会时不时设立的一些次级法院。

      同样的第三条陈述了联邦司法权的范围(虽然不大简洁):

      第二节,司法权应扩大至所有的由美国宪法、法律、已缔结或将缔结的公约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和衡平法上的案件;——所有涉及大使、公共部长和领事的案件;——所有海军部和海事管辖权的案件;——美国作为主体应参加的争议;——两个及两个以上州的争议;——一个州与另一个州的公民的争议;——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同一个州的公民在不同州的授权下主张土地,以及州、公民与外国的州、公民、主体之间的争议。

 

***

      通过这两个部分提出一些问题十分有必要。比如,你将注意到第二节联邦法院的“权力”(通常被称作“司法权”)及于案件和争议。但是,“案件”是什么?“争议”又是什么?“法律”和“衡平法”又是什么意思?谁是州的“公民”?大量这些问题必须等到后面进入法学院解决。现在,我们应集中于联邦法院体系是如何组织起来的。

      仔细回顾第三条(上述引用的)第一节,问问自己:它是什么意思?它说它将司法权赋予给法院——联邦法院。这就是联邦法院被赋予的全部司法权吗?当然不是,否则将不会有州法院了。第二节讲述了什么内容?“美国的”这个短语给我们回答上述提供了线索。

      第二节引述的内容有什么目的呢?一个联邦法在下列事项上具有司法权吗?

      全部机动车碰撞案件?

      全部的合同违约诉讼?

      全部的刑事案件?

 

      根据第二节内容,答案是在上述案件上“没有”司法权。联邦司法权力即使很宽泛,但比起一般性司法权来说也是被“限制”的司法权。本质上,它被限制(就像联邦政府全部的权力)在国家间的、跨州的、或者国际关系的事务内。然而,这个“国家间的、跨州的或者国际关系的”种类实在太宽泛了且联邦诉讼太多了,每年都有大量的民事和刑事诉讼。

      关于“民事”和“刑事”案件上的说明:在我们了解具体的联邦法院之前,可以谈论一下关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间的区别。我们在本书中了解的案件是关于Monet被偷窃,当然偷盗属于刑事;但这个案件是个民事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为什么?

      随着你继续进行法律学习,你将发现通常不太容易说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但在极端情形下区别是很明显的。一个民事案件起诉,是为了遭受伤害时补偿损失,或者(不太普遍地)获得一些特殊的性能,比如归还一幅画。当个人起诉另外的个体,这个行为就是“民事”诉讼,即使政府实体也可以(而且经常)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被告所犯错误(据称)的法律救济之目的,原告启动一个民事诉讼。这个被指控的错误行为有可能是侵犯了原告人身或者其财产权益、合同部分条款的违约、或者一些原告声明享有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相反,在刑事诉讼中,政府(州或者联邦)代表公共的普遍性利益进行诉讼,与被告对抗,该被告涉嫌违反立法机关已制定了惩罚的一些规定。理论上讲,政府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角色不是维护刑事受害者的个人权利,而是给实施“对州(或国家)犯了错误” 的被告一个回应。在刑事案件中,政府找寻的是对被告某种形式的惩罚措施(可能包括监禁、罚金、两者并罚或者更糟)。

      当人们做了对他人有害的事情时,他们往往对州也犯了一个错误。结果,对大多数案子来说,两种合法的程序都有可能,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以及有时候两种诉讼都被提起。当两种诉讼都被提起时,结果有可能不是必然一致。比如,你有可能听说过这个人尽皆知的案例,前橄榄球运动员O.J.辛普森被指控杀死他的妻子Nicole。即使辛普森在刑事判决中被宣布无罪释放,但随后他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诉讼中,由加州做出的“无罪”判决并没有妨碍接下来的民事判决出现相反的结果(Nicole的家属提起的“非正常死亡”)。矛盾产生的一个原因就是两种类型诉讼不同的证明标准:一个刑事定罪需要证据“排除合理怀疑”,但是民事诉讼中的责任通常仅需要达到“证据优势”。潜在矛盾出现的另一个原因是陪审团审理并不是发现事实的完美工具。即使当适用相同的证明标准时,比如刑事共犯的不同审判中,会出现矛盾的判决,而且一般来说,法院愿意允许矛盾判决的产生。

 

***

      根据宪法第三条规定,国会在美国最高法院下面创设了两个主要级别的法院:美国地方法院和美国上诉法院。

      1.美国地方法院:大多数联邦诉讼在美国地方法院开始进行。如果DeWeerth太太选择联邦系统提起诉讼,那她必须在这个法院起诉。在所有的联邦法院中,地方法院是最类似于你在法律主题电视剧或者电影中看到的法院,有一个法官在法庭里主持,一个陪审团坐在陪审席上,他们面对着法官坐在法官对面的桌子上,以及靠近法官的证人席。在这样的法院里,发生了大量重要的民事和刑事审判。

      至少每一个州存在一个联邦司法区域,但是很多州有两个甚至两个以上(比如纽约州就有四个)。当原告把住在纽约市的被告起诉至联邦法院时(就像DeWeerth太太做的那样),原告完全可以选择纽约州南区作为本案的审理地点。一般情况下,一个联邦法院不具有全国性的管辖权。跟州法院很像,只有案件和地域之间存在恰当的管辖权(地域性的)关联时,它们才能行使审判权。

      考虑这个问题,再看看美国宪法的第三条:必须存在什么特殊的事情(除了基本的诉讼依据外),才能使联邦法院对该诉讼有审判权。比如,假设A先生疏忽地将他的汽车开进了属于B小姐的住处。两个都是长期生活在纽约的人。B小姐可以在纽约南区的地方法院起诉A先生吗?如果A先生是一个长期居住在纽约的人,而B小姐是长期居住在康涅狄格的人,你的答案会不一样吗?在这方面,得考虑一下28 U.S.C 1332(a)的规定:

      (a)地区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的情况为:争议标的总金额超过75000美元(排除利息和成本)的所有民事诉讼且这些诉讼在下列主体之间:

      (1)不同州的公民;

      (2)一个州的公民和其他州的公民或主体。

      国会设立该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把被称作“多样性案件”(不同的公民构成当事人的这些案件)交给联邦地方法院审判。

      DeWeerth太太诉Baldinger太太属于这类情形下的“多样性案件”吗?为什么?注意这个规定赋予了向联邦法院起诉的选择,但并非强制的。只要“多样性案件”中的原告愿意,他们通常也可以选择向州法院起诉。

      下面这一点也需要注意,仅仅基于“公民的多样性”并不足以让你的案件进入联邦法院。当考虑DeWeerth太太的案件是否向联邦法院起诉时,她的律师Horan先生有其他的事情需要考虑:是否争议标的总金额超过了“法条中特别注明的管辖权的总金额”。但是,在哪里能让国会找到宪法赋予的权力来要求争议金额必须超过75000美元呢?仔细看上文引用的宪法第三条。你看到这个权力的基础了吗?我们能得出结论说上文引用的28 U.S.C. 1332(a)条款“违宪”吗?别着急,在今天,这个条款适用于每一个美国地方法院。如何做到的?

      在联邦司法体系里,地方法院是主要的审判法院。在这里,当事人有机会展示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现实的问题会被解决。基本的劳动分工就是陪审团(从社区公民中挑选)决定事实的问题(谁做了什么),以及法官决定法律问题(案件中,人们做的各种行为或事件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法官也像一个“裁判员”,确保律师们将他们辩护热情保持在程序规定的限度内。

      所有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都公开在一系列被叫做《联邦法院判例汇编补遗》(缩写成“F.Supp”)的书中。地区法院对DeWeerth v. Baldinger的意见能够在《联邦法院判例汇编补遗》658F.Supp.688(S.D.N.Y.1987)中找到。

      2.美国上诉法院:级别高于联邦地方法院的是美国上诉法院,也叫巡回法院。很多州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联邦地方法院,然而,全美国只有13个上诉法院,每一个联邦“巡回法院”针对一个区域。其中11个联邦巡回法院有编号,这些有编号的巡回法院每一个涵盖的地域面积都至少是三个州。比如,第二巡回法院(DeWeerth v. Baldinger的法院)包括了康涅狄格州、佛蒙特州和纽约州。管辖地理面积最大的巡回法院是第九法院,包括了美国西部的绝大部分区域,它位于旧金山。管辖人口较多的第五巡回法院因为有很多的案件,所以它被分为了两个巡回法院——新的、更小的第五巡回法院位于新奥尔良,另一个是位于亚特兰大的第十一巡回法院。最后,还有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和被叫做联邦巡回法院(处理全国范围内的特别案件——比如专利权案件)。

      如果联邦法院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地方法院判决错误,他可以上诉至地方法院所在的美国上诉法院。这个上诉法院会审查地方法院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它能维持、推翻或者修改地方法院的判决。这个审查的权力被称作“上诉管辖权”。由上诉法院发布的法律判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地方法院都有约束力,但是他们对其他巡回范围内的法院没有约束力,导致“巡回法院之间的冲突”并不罕见。

      然而,一个上诉法院在任何特定的时间,可能有12个或者更多活跃的法官,法院的工作通常由三个法官组成的审判小组履行,他们阅读当事人的简报、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然后通过多数投票的方式决定低级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偶尔,一个上诉法院将会出现聚集和决定一个案件的情形,叫做全体出庭法官审理——全部法官参加——但该情况相对少见。上诉法院中没有陪审团,也不接受证据。上诉法院的决定只是由法官独自作出。

      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被公开在一系列被称为《联邦判例汇编》的书中,现在是第三版,缩写为“F.3d”。上诉法院对DeWeerth v. Baldinger的意见记录在《联邦判例汇编》836F.2d 108(2d Cir. 1987)中。

      3.美国最高法院:联邦法律体系中级别最高的法院是美国最高法院。即使国会希望,但它并不能建立一个“高级”的法院,因为宪法第三条第一节仅允许“低级法院”的设立。有可能通过政治科学或者历史课程、或者至少通过新闻,你几乎肯定对最高法院有些熟悉。自从乔治华盛顿总统作出第一次任命以来,它就一直存在。它现在由一名首席法官以及八名助理法官组成。它的会议在位于华盛顿特区的最高法院大楼里举行。

      基本上,最高法院是一个上诉法院。那就意味着它主要的功能就是听取那些从低级法院提交上来的案件并作出判决,有时候,这些案件来自于各个州的法院。最高法院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解决存在于各个巡回法院之间的冲突或者分歧。从技术上讲,起诉者通常将他们的案子以通过提交一份被称为“申请查卷令”文件的方式呈交至最高法院,而不是通过“上诉”。只有极少比例的申请,每年不到一百件案件,会得到批准并得到最高法院完整的判决。大多数案件都是“复审后被拒绝”。(DeWeerth太太为了复审DeWeerth v. Baldinger而申请了两次,但都被拒绝)。

      4.其他联邦法院:联邦法院体系也包含一些各种特别目的(比如税法争议、破产、军事法庭、土地征用权索赔等)的法院,加上在美国海外领土。属地等各种“地方”法院。这些法院有可能是 “一审法院”(初审法院)和一些特殊目的的上诉法院。你现在不需要了解这些其他法院,但你是应该注意到它们的存在。

 

州法院体系

      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司法体系,各州根据它们自己的宪法和规定设立。通常,州的司法体系只对在州所属范围内的人和事有直接的权力(管辖权)。比如,一个州法院不能直接对其他州或联邦政府的官员、代理人发布强制命令(比如逮捕令或者财产没收令)。同样地,如果州公布了一个跟它的属地管辖权无关的判决,其他州的法院并非必须承认它。因此,根据经验来说,州法院体系对发生在州边境内的行为有管辖权(当然,除非反对联邦代理人或联邦官员)。然而现行程序提供了各类基础来“扩大”管辖权,法院及于其领地之外的影响需要与其他州的法院或者当局合作。

      每个州法院体系都不尽相同,但它们在大体上总是相似的。像联邦法院体系一样,很多州法院体系是三级法院制:

      1.初审法院

      2.中级上诉法院

      3.最后的法院(通常被叫做“最高法院”)

      这些法院的三个等级是以金字塔结构方式安排的,这样的模式是大部分人口稠密的州的典型模式。在各州法院体系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有些州没有中级上诉法院。在这些州里,来自于初审法院的上诉将直接呈交到州最高法院。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区别就是不同等级法院的名字,尤其是初审法院等级。下面将要进一步阐述,不同州之间的法院名字千变万化。

      1.初审法院:每个州都有一个或更多的初审法院来处理一审案件、提交证据以及制作判决。这些州初审法院在所有的功能上都比照联邦地方法院。大部分案件从开始到结束都在初审法院这一级别,通常以和解的形式。或者在刑事案件中,通过认罪答辩来承认指控(所谓的“诉辩交易”)。在大多数州,至少有一个对法律和衡平法案件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这些法院的名字因州而异(比如“地方法院”、“巡回法院”、“高等法院”、“普通诉讼法院”)。举个例子,纽约的法院名字十分特别,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被叫做“纽约最高法院”。

      除了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外,大多数州还有其他审判法院,包括市政法院(比如“城市法院”)和各类特殊目的的法院(比如“遗嘱认证法院”和“家庭法院”)。这些次级初审法院在整体外观和感觉上与那些具有普遍管辖权的法院相类似,但它们在各个方面都是呈流线型的。比如,它们中一部分很少或者从未有陪审团,它们通常每天要处理几十个案件摘要。

      至少在理论上,说一个法院具有“普遍的”管辖权意味着大部分案件能够起诉至此。然而,特殊的是,当一个市政法院或特殊法院对一个案件也有管辖权时,通常会有大量的程序障碍,使起诉人不愿意起诉至具有普遍管辖权的法院。因此,在普遍管辖权法院提起的初审起诉或多或少限于标的较高的民事诉讼和更严重的刑事诉讼,至少在人口稠密的州是这样。

      虽然州初审法院的属地管辖权遍布州所属范围,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都能进入任何一个碰巧处理特定问题的初审法院。有一些关于适当审判地的规则,需要诉讼行为开始在一个对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适当地域性关联的法院——这是一种粗糙的保护机制,以免被告在遥远且毫无意义的地点为自己进行辩护。适当审判地点的规则因州而异,你将在民事诉讼以及诉讼实务课程中学到更多。

      最后一个值得注意的术语: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普遍被正式定义为“大法官”。大多数初审和上诉法院的法官被称作“法官”,即使在联邦地方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也是如此。

      2.州上诉法院:大多数州在介于初审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上诉法院。通常,这个中间级别的法院就被叫做“上诉法院”,尽管其中也有一些变化。上诉法院首要的工作就是听取和决定那些一方当事人声称较低级法院犯了一些法律错误的案件。

      通常,州上诉法院在规定的上诉区域内运作与联邦级别的上诉巡回法院相似。因此,州上诉法院通常只从自己辖区的初审法院处收到上诉。偶然会出现这个问题:如果州上诉法庭对一个具体的法律运用得出不同的结论(在相似案件中存在的不同),那会发生什么?

      你会想到被联邦上诉法院公布的法律判决并不能合法约束其他联邦巡回法院下辖的法院(地区法院或者上诉法院)。所以,“巡回法院之间的冲突”经常出现。然而,每个州司法体系里也存在变化,比如在加州,“上诉法院做出的一个意见对该州所有的初审法院有约束力,不仅仅是在同一个区域内的初审法院。然而,上诉法院委员会对其他上诉法院委员会没有约束力,即使他们在同一个区域”。相反,在纽约,上诉法院遵循联邦方式,“上诉部门”的四个部门并非一定要遵循彼此的理解。初审法院必须跟随它们各自的上诉部门法院的判决。因此,法律有可能在州的不同区域之间产生不同。

      3.州最高法院:这个法院位于一州法院结构的顶端。州法律的问题,当公民对较低级别法院作出的结果不满意时,它们是公民可以上诉的“最后手段”。如果州没有任何的中级上诉法院,一个不被当事人满意的初审诉讼结果就能直接从初审法院起诉到州最高法院,然而,在人口稠密的州,公民获得不满意的判决时必须先上诉至中级上诉法院。

      州最高法院在决定州的法律问题上有最终权威。州的法律问题不能上诉至更高的法院了。只有当涉及到联邦法律问题或者美国宪法问题时——因为美国最高法院对联邦法律的问题有最终话语权,才能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然而,如果案件中没有联邦法律问题,州最高法院就有最终话语权。

      在DeWeerth v. Baldinger中,并没有涉及到任何联邦法律问题,看起来,也没有谁对上述问题提起诉讼。因此,如果这个案件被起诉至其中一个纽约的州法院,它就不可能被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纽约最高法院(被叫做上诉法院)就是这个案子的终点(如果它能走到那一步)。

 

对于DeWeerth太太而言,哪一个是最好的法院?

      DeWeerth太太已经决定在纽约起诉了,她就得选择把她的诉讼起诉至联邦司法体系的法院还是纽约最高法院。她的民事诉讼典型地属于这两种法院管辖权的一类。因此,Horan先生会建议她作何选择。

      你建议哪一种呢?州法院还是联邦法院?这里有一些考虑要素。比起另一个,一个法院体系有可能有更轻松的审理程序,可能更快得到判决结果。据说,在一个法院体系中的法官,可能在某些法律特定的领域内表现的更好,或者更可能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倾向(为什么你认为“多样性”管辖权是最初为联邦法院构想的)。此外,如果期待陪审团审理,在两种法院体系下,陪审团的来源池可能十分不同。比如,曼哈顿(纽约县)里的州法院只在曼哈顿岛寻找陪审员,然而对于联邦南区的地区法院来说,是从整个州的南部区域寻找陪审员(长岛和斯塔顿岛除外)。在辩护律师心里,根据案件类型,有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在法院选择上,更重要的考虑有可能是适用的程序规则。联邦法院的程序规则跟州法院的并不一样。所有的联邦法院适用联邦民事诉讼法,然而,每一个州法院都适用自己州的程序规则。在纽约,民事程序规则被包含在民事诉讼法里。民事诉讼法在很多细节上与联邦规定并不一样,总的来说,比起纽约联邦基层法院,在纽约州法院拿到最终判决更花时间。很多州,即使它们适用联邦规则程序和模型,但在内容和实施上也有差异,而且,这些差异可能对具体案件的结果和持续时间产生重要影响。

      最后,DeWeerth太太有充分理由考虑一个事实,她作为一个外国人去法院参加诉讼,而她的主张起源于战后美国士兵的占领,她现在指控自己珍贵的艺术品被美国士兵偷走。此外,她还对一位可敬的美国公民(一个在完全善意的情况下购买这幅画的女性)主张这种权利。这些无形的现实因素,都应该让Horan先生停下来思考。并不是说DeWeerth太太在纽约州法院不会得到公平审判。没有人这么说。另一方面,位于南区的联邦地区法院可能在法官的质量和客观性上,以及政治因素在他们的判决中影响较小而尤其有名。一个律师处于Horan先生的位置可能轻易地认为,无论结果如何,如果他把DeWeerth太太的案件起诉至联邦法院而不是纽约最高法院,她可能获得至少一点点的优势。

      就选择法院这个问题,有一个你可能需要考虑到的因素,但至少从理论上,它一点也不会产生影响。这个因素就是选择适用的实体法。(“实体法”涉及法律规则和定义对错的标准,据此确定谁应该赢得诉讼,有别于构成确定是非的法律程序的程序法)。

      我们早就注意到联邦政府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但大部分普通的私法(包括盗窃法)传统上留给了各个州。根据这一政府权力的基本划分,当案件起诉至联邦法院,这个法院应该用州法律,除非适用一条重要的联邦法律、规则、或者宪法规定。因此,如果在联邦法院的案件仅仅由于单独的“公民多样性”(意味着这里没有联邦法律问题),联邦法院应该准确地适用与州法院判决案件相同的实体法。诉讼当事人不应该有任何动机参与“挑选法院”,以便寻找一个法院能适用更“偏好的”法律规则。

      当然,某种程度上“挑选法院”的情况仍会出现,因为诉讼当事人仍然可以寻找特别有利的程序规则(如前所述),以及在特殊情况下,某个法院体系可能反复提供独特的优势。然而,在判决于1938年的一个具有里程碑式的案件——Erie R.R. v. Tompkins中,最高法院在联邦法院中,为了实体法挑选法院的目的,禁止了诉讼地选择。你肯定会在民事诉讼的课堂上读到这个案例。同时,你只要知道,对于DeWeerth v. Baldinger,Erie案的意义是十分清楚的:无论州法院还是联邦法院审理案件,实体规则和标准应该是完全一样的。对于诉讼案子在这个或者那个法院的一方当事人来说,不应该存在实体法上的优势。至少,理论上是这样。

 

TBC.

《Whose Monet?》于每周五更新。

 

 

 

 

 

(译者按:南方的同志没见过雪,吾赐予其名冰雪奇缘)

     

      刘汛律师,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服务部律师,于2019年至今,在美国南加州大学攻读法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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