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案说法|一教师粗暴对待学生被官方深夜通报 律师分析来了~

2024-03-04

        2月28日,一段关于“女教师在办公室打骂学生”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在长达三分多钟的视频中,一位教师模样的女子在办公室里对着站在身旁的女生和男生多次吼叫,并做出推搡、掐脸、扯头发、用书本打脸、扔掉学生书本等行为。该视频在网上传播,引起不少网友的愤怒,纷纷在评论区指责视频中的女老师其枉为人师的不良行为。 

        2月28日晚,湘乡市教育局发布情况通报,称确实存在视频中的问题,已暂停涉事教师工作并责令其接受调查。

        通报内容如下
        2024年2月28日下午,网传“湘乡市某学校一教师辅导作业时粗暴对待学生”的视频信息,对此,我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联合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经初步核实,确实存在视频中所反映的问题。目前,我局已暂停涉事教师工作并责令其接受调查,同时安排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
        后续我局将对涉事教师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举一反三,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行为,坚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感谢社会各界的关注与监督!



 
        对于教师殴打体罚学生的不良行为,是否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存在教师殴打学生的情况,可根据具体情节予以纪律处分、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网上视频中湖南湘乡女老师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来看,该女老师可能会面临受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的后果,还可能会面临被拘留、被罚款和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等。相信相关部门经过调查后会给社会群众一个合理的处理结果。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对于教师来说更是如此。要知道,同一行为在不同的人身上可能会造成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守法”的前提是“守德”,只有好好修炼自己,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才不至于因“德不配位”而“祸及自身”,造成追悔莫及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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