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案说法|第五十四期 有关“外嫁女”集体成员资格审查及土地征收权益分配裁判思路

2023-12-01

        前言
 
        2023年是我国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具体生效施行之年。为切实加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措施具体落实,2023年11月1日,最高检、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共6件,包括自规局集体土地登记检察监督案、湖南“外嫁女”土地征收权益检察监督案、海南省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检察监督案。

        我国近年来不断推进城镇化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因婚姻、户籍关系等发生变动导致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征收分配权益资格确认与乡村本土的传统“重男轻女”老旧思想发生冲突的情况,逐渐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批选取的案例,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聚焦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外嫁女”涉土地合法权益保护,以上下联动、府检配合的方式,妥善化解争议,合法有效地保障了妇女权益。本文即从律师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嫁女”土地合法权益角度,浅析民事审判中立案与裁判审

        一、民事立案
 
        仅要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但同时要求获得“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权益”的可以受理立案。

        由于我国目前除地方性法规、规章外,尚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集体成员资格利益”规定,因此,仅仅要求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是该主体享有的法定权利。同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二十四条规定,这属于村民自治权范畴。为此,仅仅起诉要求获得“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属于村民自治权范畴,故不予受理。但是如果起诉要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为了获得征地费用补偿款项时,根据《民法典》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属于集体所有。再依据2005年、2020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均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实际上等于确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主张相应份额,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基本原则,对于此类应予受理并审查。

        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二十四条;《民法典》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六十一条;2005年、2020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二十二条。
 
        二、民事审判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从《八民纪要》中引申而出的几个要素:1、户籍要素作为一种身份要素;2是否在案涉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土地;3、是否已经在城镇取得了替代性社会保险待遇;4、是否与长期案涉集体经济土地产生生产生活关系等情形。

        由于我国目前除地方性法规、规章外,尚未有法律、法规明确有关“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但是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又确实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主张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前提。为此,最早以权威司法文件回应此类纠纷问题的是2016年的《八民纪要民事部分》“(三)关于因土地承包、征收、征用引发争议的处理问题23.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为此,全国各地法院结合当地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相应审判工作指引,尽管“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属于确定的村民自治范畴,但根据2018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二十七条、《民法典》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村规民约、村规章程、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村委会及其成员所作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有鉴于此,法院可以对村民会议、村规民约中关于不予认定某人的集体成员资格的决议的程序合法性与是否违法进行审查。审查的结果主要有四类:第一,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程序不合法,未形成有效分配方案或不予认定成员资格决定,该决定无效。根据原告是否变更诉请,决定撤销决议或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经过审查,决议程序合法,但是决议内容违法的,比如非法剥夺外嫁女成员资格、非法剥夺外甥成员资格、非法剥夺未成年人成员资格并决议不予分配等等明显违反宪法、法律或国家政策的情形的,直接认定具有成员资格,判决撤销原分配决议要求重新分配或者直接依照原分配方案判决支付相应成员补偿费用(考虑到实践中有部分村委坚决不执行法院重新决议分配方案并且无法强制执行)。第三,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既未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承包土地,亦不依赖当地土地生存而属于“空挂户”等明显不属于集体成员资格情形时,直接以判决形式,判决驳回诉请。第四,经过审理发现既不存在足以认定具备成员资格情形,亦不存在足以否定成员资格情形时,且决议程序合法有效,决议内容并不违法时,对于成员是否具备集体成员资格即完全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故而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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