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案说法|第五十二期 艺人经纪合同与劳动关系区分的几点思考

2023-08-31

一、艺人经纪合同的特点
 
        01《艺人经纪合同》具有不可回避的“人身管理属性”
 
        《艺人经纪合同》通常都会有对艺人人身的严格管控条款,比如:随时听从团队安排、调遣,不得拒绝团队安排的公关机会,每天的直播时长必须满足6.5个小时,请假需要审批,甚至怀孕生育都要受到限制等等非常强烈的人身管制条款。

        02《艺人经纪合同》中的经济从属性
 
        经纪合同都会约定要求艺人在公司创建的直播账号下进行直播,严禁私播。同时在约定艺人直播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属于公司,艺人的演艺智力成果全部归属于经纪公司。艺人的直播演艺收益(打赏、红包)等全部归属于公司直播账号。艺人自己的收益则需要从公司的账户收益中予以分配。

        根据上述两点的分析,主张艺人经纪合同实际属于劳动关系仿佛有理有据,但实则不然。一般而言,艺人从培养包装到出道成名,再到能够赚取收益之间,还要经历一段默默无闻的时光。在这期间,经纪公司需要无偿地对艺人提供各种有利于其演艺发展的增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艺人培训、包装、宣传、推广、提供资源平台等。艺人经纪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键区别也即在于,艺人经纪合同的目的在于帮助艺人发展成长,通过艺人的上升性发展而让艺人与经纪公司共同获益。而劳动合同的目的则在于用人单位购买劳动者的劳动为自己所用,通过自己的发展成长同时让劳动者随之受益。由此,两类合同的目的与盈利模型存在根本区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换取薪资,经纪公司为艺人服务,艺人将自己的演艺收益与经纪公司按比例分享作为回报。
 
二、经纪合同中的人身监管支配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监管支配
 
        同样属于人身约束性,在劳动关系下,劳动者本身便是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换取薪资,用人单位有权在法定限度内合理指挥、监管、调配相应的劳力。但在艺人经纪合同中,之所以要进行“严格管理约束”是因为经纪公司将自己的高成本与高精力全部投入并归化在艺人身上,艺人成为经纪公司投入大量成本心血培育的“精品”。并且,艺人在未来稳定后能否为经纪公司带来相应的回报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性。该风险的规避与分担必然体现在合同相关权利义务分配条款上对艺人的严苛约束。如此,才能让经纪公司合理地管控自己的风险预期。

三、经纪合同中高额违约金的必要性
 
        因为劳动者出卖劳动力具有“通常的可替代性”。一般而言,劳动者离职,并不会给公司造成过大的损失,故而在《劳动合同》中一般不得约定“违约金”。但是《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当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进而约定一定服务期的,服务期未满,劳动者要求离开的,可以根据培训费与实际服务时间要求支付剩余服务费。这一法律原理与经纪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是相通的。

        艺人经纪公司是通过为艺人服务,通过艺人表演获取收益,进而分成的盈利模式。他们“各司其职、合作分成、共享收益”。由于前期的大量投入,导致经纪公司必须要通过高额的违约金为约束自己打造培训的艺人,否则即为“为他人作嫁衣”。当然,根据民事责任的“填平规则”,只有经纪公司确实能够证明其存在高额投入,其主张的高额违约金才可能被支持。

四、目前艺人经纪合同纠纷中的问题
 
        艺人经纪合同属于一种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属性的商事合同,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亦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是兼具多重性质的一种复合型合同,其并不属于劳动关系。

        本文以为办理艺人经纪合同纠纷中,作为被追索高额违约金的艺人一方的代理人,一味地主张劳动关系摆脱违约金可能收效胜微。而且根据笔者检索的众多案例,主张认定成立劳动关系被法院予以采纳的微乎其微。倒不如转而从合同履行角度的入手:第一,抓住经纪公司是否存在“高额地前期投入损失”而主张调整违约金。事实上,目前之所以出现越来越多的艺人经纪公司以高薪招聘招募主播并诱导签署艺人经纪合同,是因为当下网络直播、短视频门槛低、收益高,各种文化传媒公司无需仿照传统艺人高成本、高精力培养、推广艺人,而只需要招募主播进行简单培训,然后上岗直播,即可产生可观的流量收益。第二,形象维护问题。既然签订了艺人经纪合同,那么双方都应当理性克制,保持自己正道良好的社会形象与名誉。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自己或对方形象受损、名誉贬低,都会给艺人的演艺事业带去巨大影响。如果经纪公司在合同期间有存在败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各类负面信息,可以收集此类证据主张经纪公司违约赔偿以此抵消、减轻自己的违约责任。

五、结语
 
        艺人经纪合同在商业风险上更类似合伙投资,良好的合作前提一定是合作双方在对彼此优势作用深入了解的情况下,通过合同约定,各取所需,权利义务分明。

        建议艺人在签订经纪合同时:

        1、要了解一份经纪合作协议中的约定合作期限,合作期内双方应彼此自觉接受合同约束。因此对于初次签订的艺人一般建议不要超过1年。

        2、关注经纪合同中的经纪地位是独家经纪还是仅仅限于某某平台、某某地域。如果是签约独家经纪,等于是将合作期内艺人所有的演艺事业委托由经纪公司独家安排。未经经纪公司同意,任何他人不得干预。所以,对于“全球”“独家”经纪约定应当慎之又慎。

        3、知识产权归属。一个艺人的成长主要是靠其自身的演艺作品的积累。成功的演艺作品具有巨大的财富价值。艺人在签约时,应当根据自己对演艺作品的贡献程度、大小、核心创造等情况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4、应当在合同中明细、量化经纪公司的具体经纪义务、经纪费用。当经纪公司长期无法适当履行该义务时,允许艺人单方解除合同,防止经纪公司有意埋没冷落艺人。

        5、收益分配。明确收益分配,同时艺人应当对演艺收益有知情权、监督权。
 
个人简介
 
 

        胡晗辉 (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联系方式:17264229610(微信同号)
        法律硕士,注重将法学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研究总结疑难、复杂案件之裁判理念、规则动向。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控告、企业合规审查、民商金融类纠纷争议谈判、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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