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31
一、艺人经纪合同的特点
二、经纪合同中的人身监管支配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监管支配
三、经纪合同中高额违约金的必要性
艺人经纪公司是通过为艺人服务,通过艺人表演获取收益,进而分成的盈利模式。他们“各司其职、合作分成、共享收益”。由于前期的大量投入,导致经纪公司必须要通过高额的违约金为约束自己打造培训的艺人,否则即为“为他人作嫁衣”。当然,根据民事责任的“填平规则”,只有经纪公司确实能够证明其存在高额投入,其主张的高额违约金才可能被支持。
四、目前艺人经纪合同纠纷中的问题
本文以为办理艺人经纪合同纠纷中,作为被追索高额违约金的艺人一方的代理人,一味地主张劳动关系摆脱违约金可能收效胜微。而且根据笔者检索的众多案例,主张认定成立劳动关系被法院予以采纳的微乎其微。倒不如转而从合同履行角度的入手:第一,抓住经纪公司是否存在“高额地前期投入损失”而主张调整违约金。事实上,目前之所以出现越来越多的艺人经纪公司以高薪招聘招募主播并诱导签署艺人经纪合同,是因为当下网络直播、短视频门槛低、收益高,各种文化传媒公司无需仿照传统艺人高成本、高精力培养、推广艺人,而只需要招募主播进行简单培训,然后上岗直播,即可产生可观的流量收益。第二,形象维护问题。既然签订了艺人经纪合同,那么双方都应当理性克制,保持自己正道良好的社会形象与名誉。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自己或对方形象受损、名誉贬低,都会给艺人的演艺事业带去巨大影响。如果经纪公司在合同期间有存在败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各类负面信息,可以收集此类证据主张经纪公司违约赔偿以此抵消、减轻自己的违约责任。
五、结语
建议艺人在签订经纪合同时: 1、要了解一份经纪合作协议中的约定合作期限,合作期内双方应彼此自觉接受合同约束。因此对于初次签订的艺人一般建议不要超过1年。 2、关注经纪合同中的经纪地位是独家经纪还是仅仅限于某某平台、某某地域。如果是签约独家经纪,等于是将合作期内艺人所有的演艺事业委托由经纪公司独家安排。未经经纪公司同意,任何他人不得干预。所以,对于“全球”“独家”经纪约定应当慎之又慎。 3、知识产权归属。一个艺人的成长主要是靠其自身的演艺作品的积累。成功的演艺作品具有巨大的财富价值。艺人在签约时,应当根据自己对演艺作品的贡献程度、大小、核心创造等情况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4、应当在合同中明细、量化经纪公司的具体经纪义务、经纪费用。当经纪公司长期无法适当履行该义务时,允许艺人单方解除合同,防止经纪公司有意埋没冷落艺人。 5、收益分配。明确收益分配,同时艺人应当对演艺收益有知情权、监督权。
个人简介
![]() 胡晗辉 (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联系方式:17264229610(微信同号) 法律硕士,注重将法学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研究总结疑难、复杂案件之裁判理念、规则动向。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控告、企业合规审查、民商金融类纠纷争议谈判、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