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案说法|第四十六期 以案说法——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2022-11-17

        “他们曾是时代的建设者,不该被遗忘在岁月的角落。”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与2010年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44%,为18.70%。老年人权益保护成为国家在民生保障工作部署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老去的先辈们曾是时代的建设者,对于每一个家庭而言,老去的父母们曾是家庭的奉献者。无论从哪一角度讲,每一位老人都应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不仅物质生活应当被良好照顾,精神需求更应当被尊重呵护,他们不该被遗忘在岁月的角落中。
 
        【典型案例一】
       
         王某某与其丈夫秦某某(已去世)婚后共同生育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三个子女,秦某丁系王某某与前夫所生。四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王某某自2015年丈夫秦某某去世后不久便独自生活14年。2019年农历6月起,大女儿秦某丁将王某某接到家中照顾,后双方发生矛盾,秦某丁在赡养王某某10个月后,又于2020年农历4月将王某某送回家由其单独生活。王某某现年近九十岁高龄,年老体衰,双眼模糊,行动不便,已无法自行料理日常生活,除每月125元的养老保险外无其它收入来源。因四子女中部分子女就赡养一事推诿,王某某于是将其四子女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对于一个老年人存在有多个成年子女的,法律允许成年子女间就对父母进行赡养的内容、方式、分工等进行具体约定达成相关协议,但是该赡养协议必须经过父母的同意,并且不能侵害父母的合法权益。此外,即使父母同意子女之间签订了赡养协议,如果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如父母患病需要大额医疗费,或者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物价出现较大变化等,父母仍有权重新向子女主张给付赡养费。本案中,王某某已是90岁年迈老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照顾,虽然秦某甲与秦某乙曾协商过兄弟二人各自负责父母的生养死葬,但是兄弟二人之间的赡养协议不影响王某某行使重新向四个子女主张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故秦某甲应当对王某某履行赡养义务。
 
        【典型案例二】
   
        原告庞某某。子女中除张某外均已成家。庞某某诉称其现居住于地瓜中学宿舍,一人独居生活,基本生活来源于拾荒及领取低保金,现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等二人每月支付赡养费。

        【法院观点】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当前,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现象越来越少,而子女干涉父母婚姻自由的现象却屡见不鲜,许多子女在父母再婚时设置重重障碍,无情干涉,迫使许多父母牺牲了自己的婚姻自由。有的子女以父母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但是,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典型案例三】

        被告刘某二系原告刘某一之女,刘某二十一岁时,刘某一与妻子离婚,刘某二由母亲抚养。现刘某一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二从即日起承担赡养刘某一的义务。经法官释明,刘某一明确表示不要求刘某二支付赡养费,只要求刘某二履行照顾义务,至少隔天探望一次。刘某二主张父母离婚给自己带来伤害,父女之间感情十分淡薄,仅愿意以支付必要赡养费的形式履行对刘某一的赡养义务。

        【法院观点】
 
        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老年人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老年人可以提起诉讼,主张子女履行看望、照顾义务。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子女的看望和照顾应来源于内心真实意愿,而非单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赡养纠纷,是法律赋予老年人的权利,却不是唯一的路径。老年人也应主动作为,展示长辈的慈爱和关怀,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案例延伸】
 
        在老年人权益保护上,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在老年人的财产及身体保护方面: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支配权,子女不得以“为父母好”等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得对老年人实施谩骂、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行为。

        在老年人作为被监护人方面:当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相冲突时,既要考量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又要考量被监护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在老年人签订有养老服务合同方面:养老服务机构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不得以免责条款排除责任。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履行合同义务,不仅要按照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对老年人进行悉心照顾,还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就相关事宜履行注意、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

        在涉及老年人的侵权纠纷方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其因事故导致误工的收入减少应依法获得赔偿。

        在法定顺位监护人多年缺失,无人履行监护职责时:从充分保护和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可以经法律程序指定、已形成长期基本生活依赖且担负实际监护责任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

        【小结】
 
        全面充分保障老年人权益,既是家庭的义务,亦是社会的责任。法律作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坚强防线,正在不断从各种现实情形中汲取经验,完善立法的版图,延伸司法的触角。不论案件具体情形如何,审理结果如何,其核心的精神不会改变,那就是以人为本,并以弘扬、传承社会正向价值为所求。我们为保障老年人的权益而不断奋斗,也期待尊老爱老的美德成为所有人内心的法律,成为所有人行动起来的不竭力量。
 
个人简介
 
       
        吴春燕,女,四川省隆昌市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为本科生和研究生主要讲授民法学、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债法、民法总论理论与实务、民法分论理论与实务、合同法实务、担保法实务等课程。教育部首批一流国家级课程《民法学》团队成员。受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案件咨询专家。

        自2003年起先后在重庆仲裁委员会、遵义仲裁委员会、珠海国际仲裁院、大连国际仲裁院、贵阳仲裁委员会、合肥仲裁委员会、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等国内多家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或专家咨询委员,承担了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各种买卖关系、租赁关系、股权转让关系等仲裁案件500余件的仲裁工作,其中绝大部分作为首席仲裁员参与仲裁。

        自1995年作为兼职律师开始执业以来,先后为中交集团、中交二航局等央企以及其他各类地方性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及自然人提供各类常年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委托代理等法律服务。

        主研完成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风险控制与法律构造》获第六届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奖项三等奖;主研完成的《中国票据法论》(著作)获重庆市人民政府第一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铁路法的修改与完善》获得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作为主讲人参与完成的“面向21世纪的民法学精品课程建设”(教学成果)获重庆市人民政府教学成果一等奖。

        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的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教育部、重庆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重庆社科基金、重庆教委社科项目、重庆市国土资源局专项课题等科研课题主要有:《农村土地权利流转模式选择与风险防范》、《城乡统筹发展与集体建设用地立法改革研究—以流转风险控制为中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风险控制及其法律构造》、《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完善研究》、《<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及其立法理由研究》、《重庆市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体系研究》、《破产法的修改与完善》、《罗马契约制度与现代合同法研究》等。

        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专著主要有:《论有限合伙》、《合同救济方法的选择与适用》,《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提单、仓单质押性质探析》、《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独著)、《罗马契约制度与现代合同法》(参写)、《精神损害事故认定与法律救济》(主编)、《合同典型纠纷案件诉讼证据运用研究》(主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风险控制与法律构造》(参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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