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案说法|第四十三期 买卖合同中的适当履行原则--从垫资费、加价款等违约金条款的视角出发

2022-10-08

 
引言
 
        所谓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此项关于违约金的规定非常清晰,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就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在无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本案中,《钢材产品长期购销合同》于2019年12月成立并生效。2019年12月LPR利率为1年期4.15%,则逾期利率应当不超过年利率16.6%。然而在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持了原告关于垫资费利息的诉求。法院为什么会支持原告的该项诉求呢?实际上,这与双方当事人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形式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钢材产品长期购销合同》。约定本合同为甲乙双方长期战略合作协议。货物规格、型号、数量以甲方所提供的采购单为准,价格随行就市。产品有无包装物视具体货物而定。第五条产品点验、对账及付款约定,乙方按每批货送货单时间起算,每单货到票到一个月后付清,最多可延期一周,如再逾期付款乙方将按每吨每天5元计收垫资费,单笔垫资最长时间不超过60天。垫资费用每2个月对账并结算一次。垫资费用单独付至乙方私人帐号。每月25日到30日供需双方对账,对账为上月26日到本月25日所送全部货物。对账完毕后供方在一个月内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需方。垫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万(大写捌拾万元。特别约定:甲方法定代表人、股东,姓名:丙,身份证号码:XXXX。姓名:丁,身份证号:XXXX,愿为本合同提供保证,为甲方在履行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或管辖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产生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该合同丙作为法定代表人、丁作为保证人分别签字。
 
        2021年4月,经双方对账确认,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未付货款191257696元,前期垫资款为465224元,丙、丁予以签字确认,并加盖A公司财务专用章。A公司付款了100000元。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B公司也完全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现A公司逾期未付款,B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1812576.96元和利息、垫资费465224元及律师费115000元,丙和丁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钢材产品长期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权利义务。B公司向A公司供应了货物,A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及垫资费。双方对未付货款1812576.96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A公司主张的垫资费465224元,也经丙、丁签字确认,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B公司所主张的垫资费利息,系A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属于违约条款。结合钢铁贸易行业具有融资成本高、资金回收周期长等特点,按照公平原则,对B公司主张的以1812576.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从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1812576.96元及利息、垫资费465224元及律师费115000元,丙和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垫资费如何认定;
        2.B公司关于律师费的主张能否成立;
        3.丙、丁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及担保责任的范围。

裁判结果

        一、垫资费如何认定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A公司上诉主张垫资费的计算标准过高,但钢材行业具有金额大、融资成本高等特点,根据钢材行业的交易惯例,在付款期限届满后所约定的垫资费应属于当事人之间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认定为违约条款,在无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况下,应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结合A公司的违约程度、B公司的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等综合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一审对于双方确认的垫资费不再予以调整,对2021年4月1日起垫资费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B公司关于律师费的主张能否成立
 
        根据合同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而产生的律师费等所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中,B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是因本次诉讼所产生的的合理费用,且已实际发生,故B公司关于律师费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三、丙、丁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及担保责任的范围
 
        合同特别约定:A公司法定代表人丙、股东丁愿为本合同提供保证,为A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丙、丁并未以保证人身份在案涉合同中签字,但根据该特别约定,丙为A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清楚,故丙、丁关于其并未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没有订立保证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诉主张不成立。
 
        关于保证期间是否已过。由于本案各方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保证期间为6个月。根据B公司提供的《对账函方友送货章等证据,B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完成最后一批送货,该最后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为2020年10月19日,所对应保证期间的届满日为2021年4月19日,本案查明,B公司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分别于2019年10月至2021年4月对丁、2019年12月至2021年4月对丙通过文字及语音的方式多次进行催收,故一审认定丁、丙应当对A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总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买卖合同是重要的有名合同,是法律规定其内容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买卖合同作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最典型代表,其典型特征如下:买卖合同是有偿、双务、诺成合同;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笔者想提醒读者的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所表达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行业的交易惯例约定的垫资费、加价款等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认定为违约金条款。该项约定与普通的逾期付款的利率约定不同。逾期付款利率需在《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范围内。但是若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条款特别约定为垫资费、加价款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再结合相关行业的交易惯例,则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垫资费、加价款的计算标准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个|人|简|介
 
 
        赵奎律师,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璧山分所)主任。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先后取得执业律师证、工程师证。
        执业以来,办案认真负责、稳健,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办理了婚姻家庭、合同争议、劳资纠纷、工伤事故、人身损害、建筑工程、公司并购、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的各类案件。
        擅长领域: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工伤事故、婚姻家事、法律顾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2020年,荣获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璧山律师工作委员会颁发的优秀律师称号,并在官网进行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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