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案说法|第四十期 知行合一与有效刑辩

2022-08-05

        知行合一是王阳明心学的核心内容,在中国哲学史上占据极为重要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知行合一,他指出:“道不可坐论,德不能空谈。于实处用力,从知行合一上下功夫,核心价值观才能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然而,知行合一对于我们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实现有效辩护又有什么关系呢?笔者认为关系重大,在司法实践中有决定性的意义。
 
        将有效辩护奉为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并将无效辩护与程序错误并列为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依据,这是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殊经验,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引入无效辩护制度的可能性是很小的,但是确立有效辩护的理念对于全面提升我国刑事案件有效辩护质量并推动辩护制度的改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有关辩护律师辩护权的规定虽然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完善,如律师可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侦查程序、指定辩护提前到侦查阶段、对于侵害律师辩护权的行为提供救济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的这些权利,在较大程度上都没有得到保障并落到实处。从辩护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老三难”到非法证据排除难、质证难、辩护意见采纳难的“新三难”可以看出,有效辩护严重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刑事诉讼发展的羁绊。如果我们对目前的司法实践进行认真深入的审视,我们就会发现,掣肘律师有效辩护的决定性因素并非主要源自于法律本身或其规则,而是很大程度上来自参与到法律实施当中的那些人包括法官、律师等没有做到知行合一,具体有如下表现

        1、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检察官长期存在偏重打击犯罪而轻视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我国虽然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但个别司法人员还是以“有罪推定”的思维习惯和心态看待被追诉人,在证据的收集上只注重有罪证据而忽视无罪、罪轻证据。对于存有疑问或重大疑问的案件部分存在没有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有些司法人员在长期办案中已形成这种固执思维和行为习惯,导致其不愿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这属于司法追诉目的与司法权威的内生性方面没有做到知行合一。

        2、由于律师群体中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搅局”律师、“死磕派”律师、“勾兑”律师、“表演型辩护”律师、“躺平”律师等引起司法人员对整个律师群体存在认知偏差,在他们心目中,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远远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导致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仅得不到采纳,而且还受到鄙视,从而造成长期以来辩审关系的日渐异化。造成这个现象的重要原因主要是法官对律师职业的认知与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规定的辩审制度,塑造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方面没有做到知行合一。

        3、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现有律师人数已达57.6万人,律师事务所3.6万家,由于对刑辩律师没有设置特殊的门槛,任何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都可以承办刑案并出庭辩护,这与其他一些西方国家的规定存在差异。加之我国律师法及各地对刑事案件收费标准及方式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参加刑案、出庭刑辩的律师大部分都不是律师群体中更优秀、更高素质的律师。有些律师事务所虽然声称并努力践行走刑辩专业化的道路,但因这样那样的原因大多效果不佳,甚至曲折艰辛,几十年来中国律师队伍整体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能否认有很大幅度的提升,其中也不乏许多优秀的人才,但是律师群体中确实存在着一定数量的“躺平”律师、“勾兑”律师、“搅局”律师、“死磕派”律师、“学究”律师、“忽悠”律师甚至“流氓”律师等等,这些律师在律师执业和刑辩中均没有做到知行合一,或与知行合一严重背离,这直接影响了律师在刑辩中的有效作用。

        有鉴于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怎样知行合一才能充分保障和实现刑事有效辩护呢?

        1、首先,在立法上应当允许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实行风险代理,所谓风险代理,就是将律师代理案件的费用跟结果挂钩的一种计费方式。在民商事案件中,风险代理颇为普遍,但是刑事案件是禁止风险代理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该规定的立法理由主要因为刑事案件涉及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涉及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灵观感,涉及社会的底线正义,风险代理或者过高的律师收费很容易冲击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司法观感。但是,在实际上,我国法律的道德底线无论在民事领域还是在刑事领域都是一样的,均为良知底线,均要求我国司法人员和律师都需在法律上做到知行合一,守住良知的底线。其实实行风险代理并不会对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司法观感有何影响,风险代理不过是一种与律师办案结果挂钩的新的收费方式,并不是要将刑事案件的风险压力转嫁到刑辩律师或是当事人一方身上,而是根据双方协商意思自治后,对刑事案件的风险做出重新分配,这样并不会导致律师丧失法律良知底线和司法腐败,反而是对刑辩律师的一种激励,能最大程度激励刑辩律师更加尽职尽责,在执业中做到知行合一,杜绝律师队伍中的收钱不办事不尽责的“躺平”现象;杜绝不求实际只求程序上走过场的“表演型”现象;杜绝与司法人员盲目对立的“搅局”、“死磕”现象;也能使当事人感受到其所支出的律师费花到实处,更能缓和普通民众对律师的偏见,这恰恰是于几方都有利的。
 
        2、其次,要实现律师有效辩护,在司法体制上必须完善刑事案件错案追责制度,尤其是重大刑事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错案追究的目标是既要让司法人员心有敬畏,不敢徇私枉法,渎职擅权,又要保证理性合理追责,不妨碍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履职。现在司法机关虽然构建了比较全面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但还不够完善,特别是重大刑事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还未健全,还需要花大力气系统化、精细化。只有这样才能倒逼司法人员理性办案,摈弃对犯罪嫌疑人有罪推定的偏见,重视刑辩律师的辩护意见。因此,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做到知行合一是律师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前提。
 
        3、再次,律师在刑辩中,必须守住法律的良知底线,而法律的良知底线就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首先要避免的就是某些律师不管有罪无罪都固执地选择无罪辩护,其实这也是其对无罪推定原则在思维方式上走向了极端,这不仅在客观上不能达到有效辩护,还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一些不利的后果;要求刑辩律师守住法律的良知底线,最需要避免的就是刑辩律师昧着良心与司法人员进行勾兑和交易,这对社会、法律都有着极大的危害,不仅催生司法腐败,也危及律师的自身安全,但不允许律师勾兑不等于禁止律师与司法人员进行合法有效的沟通和交流,特别是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协商制度的全面推行,被告人选择通过认罪认罚求得从宽处理的案件日渐增多,律师的辩护方式也由原始的抗辩转为沟通和协商,控辩双方放弃传统刑事诉讼中的对抗,转为合作,双方基于案情和被告人自身的情况,共同协商出适合被告人自身的、体现优惠政策的量刑建议,在协商中实现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达到有效的量刑辩护,这就要求辩护律师不断提高与司法人员协商沟通能力。控辩量刑协商在当今司法环境下已是大势所趋,量刑协商也体现了法律对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承认和尊重。因此,同司法人员在庭下进行及时的沟通和协商与在庭审中充分雄辩相结合,应当成为律师实行有效辩护的长期工作方式。
 
        4、最后,律师在专业上应长期下苦功夫,钻研提升专业水平和能力,始终不忘律师的职业使命,下苦功夫在证据细节上“死扣”,而不是在法条上“死磕”,在案件中找到切实的辩点,以确定正确的有效辩护思路,然后在庭审中充分发挥律师的纵横捭阖和雄辩才能,利用法庭审判重地,有针对性的,而非表演性的,系统的、集中的,充满激情又理性清晰的充分表达自己的辩护意见,去影响法官和公诉人。这些都是律师做到知行合一,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方面。
 
        王阳明倡导的知行合一目的在致良知,即达到智慧和良善,这其实也是我国法律的根本原则,即公平正义原则,律师辩护虽然是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作为其工作角度,但与司法人员的执法目的是根本一致的,只有在充分遵循法律良知这一根本原则的基础上依法辩护,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当然,知行合一不仅适用于律师在刑辩领域,也适用于律师执业的全部工作领域,我们应当长期坚守,绝不动摇!
 
个人简介 
 

 
        胡冬舫,现任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创始合伙人,重庆市百优律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重庆仲裁委第二、三、四届仲裁员,金融房地产法律领域的顶级专家。先后担任重庆建工集团、重庆财信企业集团、重庆文投集团、北京建工博海集团、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河证券重庆管理部、重庆文化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财信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宝利阳有限公司、财信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域财众有限公司等六十余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著有法学专著《两性交往与法律规制》《古老的社会罪恶》,并在《现代法学》《法学评论》等发表法学论文30余篇。

        擅长领域:金融房地产、政府ppp项目、并购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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