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案说法 | 第三十九期 浅谈法律服务招投标——由“一元中标”说开去

2022-08-01

        一、问题引入
 
        近期,一则“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定点竞价成交公告”在招投标领域引起关注和热议。由公告可知,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采用定点竞价方式实施采购,预算金额为50000元。共有15家律所参与了此次法律服务招投标活动,排列在第一位的赫然是以“一元报价”成功中标的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除了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以外,其余14家律师事务所大部分报价在30000-48000元之间。采购预算和成交价格如此悬殊,让人在感叹律师行业实在是太过内卷的同时,也让律师同行们发出了无奈的叹息。法律服务是无形性的智力劳动产品,采用招投标方式来衡量它的价格本就不完全合理,但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竞争激烈,企业也想利用这种竞争的态势为自己挑选最优质的法律服务产品,于是法律服务招投标应运而生。不可否认,法律服务项目招投标确实给了各家律所公平竞争的机会,也让招标单位在有了更多选择空间的同时控制了资金成本。本来是两全其美的事情,低价投标却让法律服务招投标市场走入了恶性循环。从微观上看,低价中标单位在为招标方提供服务时,会因中标价格无法覆盖自身付出的成本而陷入亏损;从宏观上看,法律服务项目低价竞标带来弊端会危及到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由此,我们不由得对“一元中标”现象背后所呈现的行业乱象产生思考:“一元中标”是否违法?法律服务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是否恰当?我们该如何对法律服务招投标领域的“低价竞标”现象进行规制?
 
        二、“一元中标”在法律规范层面和行业规范层面的评价
 
      (一)“一元中标”在法律规范层面属于无效投标

        在法律层面对招投标事件进行分析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是被援引最多的法律文件。《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但《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并不适用于法律服务项目招投标领域。本文所涉及的“一元中标”事件,其招标公告发布在广州市政府采购平台上,所以这一项目系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元中标”项目的合法性要从其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和报价是否具有合理性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法律服务项目预算金额为50000元,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报价1元,其余14家律师事务所大部分报价在30000-48000元之间,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第二,按照重庆市律师协会2016年印发的《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中关于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收费的规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采取固定收费或计时收费的方式,固定收费的以年度为计费单元,根据顾问单位营业规模、法律风险程度、顾问律师经验等因素,按照预计花费时间确定律师费。原则上顾问单位的预计花费时间,最少以每个月合计工作一天、每天六小时、每小时300元为最低收费标准核算,每家不低于20000元一年。担任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的,每家不低于50000元一年。对小微企业、非经营性单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顾问单位可适当降低收费。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法律服务项目的期限为1年,其中包括一年的法律咨询、文书服务、合同审查等事务,从“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来看,都不是“一元报价”与之等值的,而且“一元”报价难道是指“律师的社会经验和工作水平”与“1元”的水平对等吗,如果是这样招标单位又怎么敢将重要的法律事务交办给中标人呢?从“委托人的承受能力”来看,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有50000元,对比之下显然“一元”报价是不合理的,至于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我们不得而知,但无论如何该报价金额明显与市场规律不符,即使供应商提供相关承诺,也不影响其报价的不合理性。

        综上,从法律规范层面来看,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法律服务项目,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对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法律服务项目报价“一元”,显著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且报价明显不合理,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一元中标”在行业规范层面属于不正当竞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七十八条规定明确将“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界定为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处分。在“一元中标”事件中,中标人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明显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构成了执业不正当竞争。

        此前,针对个别律师事务所以0元报价参加法律服务采购方公开招标的事件,杭州律协、合肥律协、天津律协等多地律协均发布了警示或倡议书,抵制低价竞争,倡议规范律师收费,共同维护律师行业良好发展环境。杭州律协在发文中明确提出:“对于律师事务所纯粹以争揽业务为目的,通过以明显低于成本报价的方式误导服务对象,导致后续提供的法律服务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违规违纪行为,或者招标单位与投标律师事务所恶意串通,通过低于成本甚至0费用方式进行虚假招标的不诚信行为等,本委有权根据投诉情况或依职权主动对涉案律师事务所进行查处,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招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合肥律协和天津律协均在发文中指出,公平竞争、合理收费、优质服务,是维护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要充分认识不正当低价竞争对行业的严重危害,坚守职业道德,抵制低价竞争。

        综上所述,从行业规范层面来看,“一元中标”事件属于不正当竞争,违反行业规范的投标人应当被予以行业处分。
 
        三、法律服务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弊端
 
        (一)法律服务的独特性和招投标活动要求的标准化产品之间存在背离

        招投标活动使用的是提供标准化产品的思维,招标人根据一些固定的要素和筛选准则来挑选适合的投标人。但法律服务与工程技术类服务不同,它作为一种服务型产品,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是专业律师智力成果的体现,并不能形成一套完全标准化的流程和标准。虽然近年来,法律服务市场一直在探索法律服务的标准化和模式化,但笔者认为,客户真正需求的服务一定是量身定做的法律服务,也只有量身定做的法律服务才是最有价值的。法律服务项目招投标要求投标人在短时间内就做出方案,并且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各种评分标准来准备材料,确保自身能够高分中标,在这样的前提之下投标人所做出的法律服务方案必然是速成的且满足招标文件的标准化要求的,据此形成的服务方案必然不是“量身定做”的。那么在投标之时形成的法律服务方案很可能就流于形式,不能为招标人真正地排忧解难,投标人为了得到高分也很难显示出真正的水平。
 
        (二)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和投标方律师难以形成信任和默契

        要做好法律服务,不仅要律师的专业水平过硬,也需要当事人与律师有足够的默契和信任。然而,在法律服务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标方律师与招标方多数情况下可能缺乏足够的了解。尤其在电子招标中,招标方仅以投标文本进行选择和判断,不进行现场的开标和答辩等,这样的招投标可能符合“公开”原则,但未必能达成“公正”,更未必能选出该项法律服务真正需求的律师团队。
 
        (三)法律服务报价环节易形成低价竞争

        法律服务是需要由律师提供的,不同资历、不同背景、不同能力的律师,在同一项法律服务中,很难以价格因素来评判,尤其对专业技能有独特要求的法律服务项目更是如此。在实际中,低价竞标现象屡禁不止。究其根底,是因为招标方将价格因素作为中标的重要因素来考虑,投标方报价这一因素所占的分数比重远远超过其他因素,所以投标方的报价越低,分数就越高。招标方想以最低价格买到最好服务的心态无可厚非,但重价格不重质量的评分机制会大大损害投标人的信心,也会影响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对法律服务招投标的思考和期待
 
        (一)法律服务招投标的趋势无法阻挡

        招标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激烈的市场竞争催生了招标采购的方式。招标方式有利于采购方获得最好的产品和服务,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基本建设项目、机械成套设备、进口机电设备、科技项目、项目融资、土地承包、政府采购等许多政府投资及公共采购领域,都逐步推行了招投标制度。
 
        近年来,法律服务市场也逐渐出现了采用招投标方式筛选法律服务单位的趋势。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来,众多企业参照、参考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法律服务。长久以来,法律服务都是以一种私人化且口口相传的传统方式进行着,所以律师都非常注重自身的职业口碑。律师服务在传统的拓展方式下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与认知不全面,因此,这种方式在一定概率上会导致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不尽人意。反观招投标方式,通过一套相对公开、透明、平等的评价机制,量化评价律师书面呈现的智力服务,再根据最后的评价结果,择优选择最适合的投标律师。从法律服务市场的有序性和规范性来看,招投标方式无疑是比传统的咨询或者推荐方式更加优越。因此,无论是支持或是抗拒,都无法阻止这一趋势,相反,理性、辩证地看待它,自我调整并适应它,才不失为是明智之举。
 
        (二)对法律服务招投标的建议和期待

        政府、大型企业通过招投标选择法律服务供应商已经逐步成为一种常态,可能在这种常态之下,律师们会面临新的难题和挑战,但律师们要做的不是抱怨,而是认真思考并总结经验,充分利用招投标公开透明的优势,获取市场机会。
 
        对于行业内因法律服务项目招投标而出现的低价竞争现象,很多的律师同行在气愤之余对招投标失去信心,不再将精力投放于招投标之上,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是不明智的。为了更好的应对现状,投标律师应当充分利用法律服务项目招投标的有利因素,争取更多客户资源和潜在业务,充分进行投标评估,客观分析,理性报价,其应避免盲目投标和报价,对报价的项目缺乏理解或以低价竞争通常会为后续法律服务埋下隐患,不利于与客户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甚至会导致客户的差评从而形成对自身业内口碑不利的影响。投标律师提供的初步方案建议和报价,应充分考虑到客户提供的项目信息可能存在不对称,因此提供的方案应保留一定灵活性和进一步调整的空间,报价也可以基于一定假设和前提条件,为进一步了解项目情况后做报价澄清留有余地。同时,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从业者之一,笔者期待各地的律师协会能够发挥好自身的管理和监督作用,严格把关,整顿不良风气,严厉禁止类似于“一元投标”这样的低价竞标现象,维护好法律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
 
个人简介


        黄先忠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1995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执业年限27余年,系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重庆市民营企业专家库成员、民进重庆市委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调解员、重庆市江北区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重庆市达州商会民商事调解中心主任等。

        多年来一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与学习,先后到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北京大学、中山大学等高校学习,无论是法律知识、财经知识或企业管理等,都得到了较大的提高。

        黄先忠律师从事专职律师二十多年来,多年的律师实务操作和理论学习,曾为上百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商协会社团组织、工业园区、民营企业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及业绩。谙熟民商法、金融、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房地产、合同法、产权交易、行政、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及司法环境等,尤其是近年来致力于金融、建筑房地产、企业合规管理、企业破产管理、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信托及家族财富传承等方面的研究。长于诉讼、谈判、策划、协调论辩,善与各种对手打交道,处理复杂、棘手的法律事务,运作中严谨务实,讲究办事谋略,注重办案效果,有较强的法律实战经验,能有效避免法律风险,发挥律师对企业的“保健”职能;能为解决纠纷准确定位,最大限度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政协委员期间和民进会员,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多次被评为市、区级参政议政先进个人、优秀政协委员,还被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评为“全国参政议政先进个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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