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案说法|第三十八期 律师刑事会见概要

2022-07-22

        刑辩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是无可取代的。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后应按照刑事案件办理流程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我在这里主要分享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相关会见实务问题,不足之处敬请指出,以达到取长补短互相学习之目的。
 
        一、会见中的案件了解

        这里着重指出律师在会见中对案件的了解程度,一名好的刑辩律师应当在刑事会见中形成对案件的深层次的掌握,这里的深层次是指在刑事会见中不拘于案件形式表面,要了解案件的真实程度,包括案件的时间、地点、人物、环境等普通因素,还包括犯罪的起因、犯罪动机、犯罪心理等一些比较特殊的因素。看起来很简单,我认为却存在很多需要刑辩律师值得注意的地方。

        二、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主导问题

        涉案人员千差万别的性格,会对承办律师在了解案情时所想要达到的目的和方向产生阻碍。会见中多会遇见涉案人员因突然的遭遇而心里存在抱怨、愤恨和无助,对他来说,律师的到来是自己的救命稻草和帮助自己脱困的唯一寄托,这也是律师自有的职业荣誉感所带来的职业属性。涉案人员有千言万语需要向你倾诉,这时候就需要律师在会见中掌握自己的“主场”。所谓的“主场”是决定和区分律师强弱的标志。为什么我本人会有这样的认为?律师在会见中如果不能在沟通中掌握与涉案人员的会见节奏和主旨,会被涉案人员带到广泛的案件和其他非涉案的环境中,则很难在广泛的涉案因素中找到案件的辩护突破口和案件的梳理方向,会大大影响到律师对于案情的基本面的分析和判断。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情况,律师在承办案件中应排除干扰,按照自己所需要了解的案情情况向犯罪嫌疑人发问,或根据需要纵向了解案情,这需要刑辩律师依靠多次积累形成的概要进行询问,而不是按照犯罪嫌疑人根据其意识无目的无重点的进行沟通。这样有利于律师快速掌握涉案的基本情况,了解案情大致主体脉络,做到疏而不漏。首先,律师的时间是有限的,会见的时间同样存在时限性的问题,只有快速地掌握案情的基本脉络,才能在后续的辩护中形成自我的辩护思路;其次,掌握到询问中的主导,能让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集中与律师的思路同步,这样才能达到去繁就简的效果;再次,掌握询问的主导方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对于家属聘请的刑辩律师的专业度的认可,这会在后续的沟通中更加轻松和有效。

 
        三、案件细节的把控

        每个刑事律师都觉得自己对于案情了如指掌,本人却并不这样认为。我们在接受刑事委托后应抱有敬畏的心理,包括对于当事人及案情的敬畏、以及对于因刑事案件而受到伤害的受害人的敬畏等等。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中我们是一个人而不是一个群体,所以应该尽可能地对刑事案件抱有谨慎、敬畏的心理,并坚持依法办案的原则。
 
        案件的细节根据案件的不同而千差万别,唯一相同的是律师对于案情细节的把控有可能是案件的突破因素之一。
 
        举例:王xx涉嫌XX一案,在第一次会见询问中犯罪嫌疑人对于本案的询问是认罪认罚,对于案件事实基本是供认不讳,没有任何异议。既然犯罪嫌疑人都没有任何异议,作为律师的我也按照正常的询问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对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犯罪过程、犯罪动机等几乎是在第一次询问中全部掌握,犯罪嫌疑人完全配合和按照我想了解案情的目的和方向提供信息,对于案件的细节我也事无巨细地了解了全部案件过程,做了我自己认为的详细了解。因为我的委托人认罪态度好,对于案件事实也供述得一清二楚,另一个涉案人员在侦察阶段也全部认罪,故此案其余的会见时间我都是在了解案情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由于此案并不复杂,很快便临近开庭,按照习惯我作了庭前的最后一次会见,这也让我体会到了如芒在背的真实感受。在以往的会见中我也曾询问过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一直给我的回复是在工作地点直接被抓,律师理所当然地认为既然是直接被抓就不会有什么问题。也正是疏忽了这一点,让我差点在执业中触犯到了本我思想的错误。我将案情按照以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口头向犯罪嫌疑人叙述,让他注意有没有不实或不符合案情的地方。当我叙述到犯罪嫌疑人被抓的细节时,他说是接到电话让其本人到工作地点十来米地方的零食售卖点去,他去了就被抓了。当时我的心情无以言表,我认为这很可能是电话投案自首的案例,就因为我相信了犯罪嫌疑人直接被抓的说法而疏忽了到案经过,而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并没有描述是打电话叫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所以我本人就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到案过程抱有怀疑。后续我向法庭申请延期开庭,到犯罪嫌疑人工作的酒吧调取证人证言,庭审中侦查机关三次出庭人员不认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隔期再审后对刑侦人员当庭发问以达到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效果。
 
        经过此案的会见和询问,让我意识到承办案件时对案件的敬畏和细节把控。虽然这个案件取得了投案自首的不错的效果,但在案件细节上让我觉得每一个案件都可能存在辩护人未知的事实。

 
        四、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问题

        首先,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应当辩证地看待。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机关密集的讯问后,在侦查机关强大的心理施压下,犯罪嫌疑人容易处于迷茫和情绪低落的状态,对于案件事实的交代只是机械地回答辩护人的询问。这类犯罪嫌疑人已经被侦查机关彻底击穿了心理防线,他们的供述相对比较可信;另外一种犯罪嫌疑人具有强烈的个人意识和人格,在侦查机关强大的心理压力下依然能从容不迫地进行辩解,在会见中对于辩护人的询问在逻辑上、思维上也能回答得滴水不漏,这类嫌疑人就需要辩护人在询问中保持高度的集中力来分析判断嫌疑人的供述是否符合案件事实。辩护人对于案件要加以区分供述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是否符合生活常识、是否符合逻辑等。
 
        其次,辩护人不是另一个公诉人,辩护人是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的。辩护人接手的案件中确有犯罪事实成立,甚至犯罪手段残忍不可被原谅的,但是辩护人应始终牢记辩护人的职责,以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不能因个人好恶而对嫌疑人有所不同,始终把握住自己的神圣职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不能将自己的辩护人角色转化为公诉人,不能将嫌疑人的犯罪视为十恶不赦,辩护人应首先摒弃这种思维。

        再次,询问中应保持公正之心。我们应相信是非总有因果,辩护人能做到的就是端正自己的心态,根据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找到既符合嫌疑人的供述又适合本案的辩护思路。辩护人在接触到的各种类型的刑事辩护中总会遇见嫌疑人所说的事实和辩护人所理解和认知的有所偏差,是嫌疑人没有告诉实情还是辩护人的理解和认知有问题?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辩护人应在嫌疑人的供述中和辩护人的理解范畴下找到契合点作为本案的辩护思路,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持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稳定性,也能达到辩护人为嫌疑人合法辩护的目的。

 
五、询问中推导事实

        询问过程也是形成辩护思路的一种方式,而在询问中会出现嫌疑人不能准确回忆起案件的过程,本人就接触过好几例这样的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准确地回忆起案发过程的情况,会给承办律师带来很多的辩护问题。作为律师,出于自身的职业操守和职责是坚决不能虚构事实的,但嫌疑人回忆不起事实又能怎么办呢?这就需要承办律师从询问中发现的事实进行推导和排除,最后得出值得推敲的案件事实,这也是询问中最能体现价值的所在。

        综上,刑辩律师应具有在刑事案件各阶段中不拘一格的思维逻辑,思维不能固化,固化的思维是束缚意识的绳索。作为律师,在不能百分百还原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剩余的未解的案件事实需要在繁杂的讯问和供述笔录中进行推导,从而得到最符合客观事实的结论(上述观点涉及的刑事案件或因涉及个人隐私或因案件需要保密,故在本文中未予举例和展开讨论)。
个人简介
 
 
        姜阳律师,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发表法学专业研究论文多篇。其秉承务实、谨慎、服务客户的职业理念以及脚踏实地的工作态度,在刑事领域参加过多次涉黑案件的辩护工作及普通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在民事赔偿、 交通事故纠纷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多有涉猎和参与。

        工作领域:刑事辩护、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交通事故纠纷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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