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案说法|第三十四期 清朝除名的特点

2022-06-01

 
        除名是古代王朝普遍采用的处罚罪吏的法律制度,具有剥夺官员一切官职,使之丧失官员身份的作用。根据《大清律例》除名当差条规定 :“凡职[兼文武]官,犯[私]罪,罢职不叙,[应]追夺 [诰敕]除名[削去仕籍]者,官[阶勋]爵皆除[不该追夺诰敕者不在此限]”可知官员只有同时被追夺诰敕和除名才会发生官爵皆除的效果,如果仅是被除名则不能发生官爵皆除的效果。并且《大清律例》用“削去仕籍”一词来对除名进行注解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削其仕籍即是将官员姓名从记载官员身份的簿册上抹除以表示丧失官员身份。由此可知在清朝时期除名的含义为因事获罪导致丧失官员身份。同时清朝时期“除名”存在着如革职为民、降为庶人等同义表达。
 
        那么作为惩治官员的重要制度,除名有哪些特点呢?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因而讨论一项制度的特点要通过具体案例去分析总结。通过翻阅《清史稿》和《清实录》等相关清代史籍,收集了清朝官员因罪除名的相关案例,并将清朝官员因犯罪除名的行为类型进行总结。为了方便研究,将除名官员的具体信息列入下方表格当中。



 
        通过对清朝除名案例的研究,发现清朝除名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除名官员可叙复
 
        清朝除名官员是可以被重新叙用授予官职的。例如赵开心在顺治九年被革职为民后,在顺治十年皇帝又“起用都察院左都御史赵开心为原官”;又比如希福虽被革职为民,但在顺治八年二月“世祖亲政,雪其枉,仍授内弘文院大学士,复世职”。当然不是每一个被除名的官员都会被重新叙用如浙闽巡抚秦世祯在顺治十四年被剥夺官职革职为民之后,史书中就没有记载秦世祯复叙的事情,由此推知秦世祯永远丧失了官员身份,没有被重新任命官职。不仅是秦世祯,史书也没有记载右通政王志举因违例求升被除名后被重新授予官职的事情。

        根据案例发现官员叙复时主要分为降级授予官职、按原职授予官职两种情况。叙复时被降级授予官职的官员不在少数。比如彭而述因失地丧失贵州巡抚的职位,后授予湖广布政使司参议的职位。巡抚是从二品官职而布政使司参议是从四品官职,由此可见彭而述叙复时属于降级授予官职的情形;又比如程淓在被除名前担任的是刑部主事,后皇帝下令重新起用“程淓河南按察使司佥事”。按察使司佥事为正五品官员而刑部主事在顺治十六年之前都为四品官员。由此可知程淓也属于降级授予官职的情形。

按原职叙复的官员也不在少数。除赵开心、希福外,韩岱也是按原职重新授予官职。《清实录》记载:“原任吏部尚书韩岱……兹特复其原任。韩岱为吏部尚书”。

 
         2、除名适用时存在随意性
 
        在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时期,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能够影响除名制度的正常适用,导致部分本应当被除名的官员却由于皇帝的旨意而被免除了除名的处罚。如天津总督骆养性违背皇帝的旨意,擅自迎接南明弘光帝的使者左懋第陈洪范等人。“部议应革职为民。得上㫖养性有迎降功。革总督任。仍留太子太保左都督衔”。骆养性虽因违背皇帝的旨意,被革除天津的总督官职,但依然担任太子太保左都督,保留了仕籍。同样是挑衅皇帝权威的行为,李明睿仅是因行礼不恭就被除名,但骆养性明确忤逆皇帝的旨意却保留了官职。当然这可能是因为骆养性有迎接南明降臣的功劳抵消了部分处罚,最终导致其未被除名。但陈极新“乃虚诞恣肆。妄冒勋劳、以为己功。又图快私忿、妄行牵引具奏”。吏部认为陈极新“失大臣体。应革职为民。永不叙用”。最终吏部因为“得上㫖陈极新、姑从宽免革职。着降八级调用”。吏部本想对陈极新严重的枉法徇私行为进行严惩,对其施以除名的处罚,但却因为皇帝的旨意使本应革职为民的陈极新最终的处罚也仅是降八级调用,依然担任官职并没有被除名。由此可以看出皇帝确实能够影响除名制度的正常适用,导致官员存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犯罪行为时,由于皇帝个人的好恶可能会使官员被处以不同的刑罚。导致部分犯罪情节更加严重的官员不会被除名,反而部分明明犯罪情节更为轻微的官员会因此除名。这种同罪不同罚的现象的存在,也证明由于皇帝的影响导致除名制度在具体适用时存在着随意性。   
 
        3、清朝除名官员多为中央文职官员和地方文职高官
 
        本文案例中的十七名官员中十二位都是在中央各衙门任职的官员,其它地方官员中四位是担任巡抚这一官职。巡抚是从二品官员,如果加兵部侍郎衔,则为正二品。同时巡抚掌握本省军政、民政、吏治、刑狱、关税、漕政等。可见巡抚确实是权力极大的地方高级官员。这种现象说明除名处罚主要针对的对象是靠近权力中心的中央官员和地方高级官员。并且本文案例中的十七名官员除巴哈为武职官员外,其余官员皆为文职官员,被除名的文职官员人数远远多于武职官员。由此可见文职官员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具体适用过程中相比于武职官员都更容易遭受除名的处罚。
 
        结语
 
        清朝时期对官员适用“除名”时,减少了直接单独使用“除名”一词的次数,多用革职为民,降为庶人等词语表示。通过对案例分析总结发现清朝除名制度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着三种特点。同时清朝时期除名主要适用于惩戒官员的如下犯罪:侵犯皇权犯罪,职务犯罪和军事犯罪,在维护皇权统治、保障国家稳定、整顿官吏、提高军队实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官员队伍的廉洁高效,国家的安全稳定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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