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案说法|第三十三期 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近似审查中的应用

2022-05-24

 
        导读

        近似商标是商标侵权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整体结构相似,或者立体形状与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事法律中的基本原则,在商标近似的审查和判断中常常“屡立奇功”,尤其是当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被指控侵权的商标往往因具有攀附的主观恶意而被认定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即:“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予注册。

        基本案情

        张某系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经营小吃食品,并首创“肖炮现炸酥肉”。2017年8月17日,张某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肖炮现炸酥肉”商标,2018年9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张某取得第25942592号“肖炮现炸酥肉 ”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含“肉、鱼制食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煎炸肉”等。

        同年,张某发现重庆沙坪坝区某小吃店在其实体店、大众点评网站和其他宣传资料上未经许可使用“肖炮”标识,并早在2017年10月30日便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肖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服务项目上,包括“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遂针对第27158642号“肖炮”商标,以沙坪坝区某小吃店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损害其市场声誉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张某(以下简称异议人)申请商标异议称:(一)“肖炮现炸酥肉”是异议人首创,现已成为重庆网红小吃品牌,发展至今,市场中出现较多的同行业争相模仿,导致市场中出现诸如“俏炮现炸酥肉”、假冒“肖炮现炸酥肉”等情形,扰乱市场,侵犯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二)被异议人“沙坪坝区某小吃店”不仅仿冒异议人“肖炮现炸酥肉”,还大肆将“肖炮”抢注在食品相关领域,被异议商标“肖炮”申请注册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与异议人核准注册商品“煎炸肉”具有极高的关联关系,若核准其注册,将引起市场的混淆及误认,对异议人而言,将是沉重的打击,对市场而言,将形成混淆。1.被异议人“沙坪坝区某小吃店”在“煎炸肉”产品上没有权利,但仍然在使用。2.被异议商标“肖炮”与异议人第25942592号“肖炮现炸酥肉”构成关联产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异议人与被异议人经营地址相邻,被异议人在明知“肖炮现炸酥肉”已为异议人正在使用且在先申请注册,仍将“肖炮”申请注册在第29、35类别,其注册的动机昭然若揭,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争议焦点

        一、沙坪坝区某小吃店使用“肖炮”作为商品名称是否与张某的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从而侵犯张某的商标专用权;

        二、沙坪坝区某小吃店在商品和宣传上使用“肖炮”是否存在假冒异议人商标,以借助异议人名气来推广自己的产品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异议商标“肖炮”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942592号“肖炮现炸酥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煎炸肉”等商品上。虽然异议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异议人还在第16类、第29类、第43类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肖炮现炸酥肉”商标高度近似的“肖炮”商标,而异议人为网红小吃品牌,在重庆乃至全国都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异议人未能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因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利用异议人商标市场声誉的故意,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结果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之规定,对第27158642号“肖炮”商标不予注册。

        总结分析
 
        一、近似商标的判断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所比对的商标是否存在整体视觉上的差异,还要比较对应的文字间是否存在字形字体、发音、含义上的相似性以及所比对的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第二,要考虑请求保护的在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申请人的主观意图因素,知名度越高的商标,其可以获得保护的范围也就越大。因此,当请求保护的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或者涉案商标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出于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易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之维护

        本案中异议人已经通过对“肖炮现炸酥肉”的使用,使该商标承载了异议人在食品零售行业的商誉和影响力。被异议人未经许可在宣传推广中使用“肖炮”作为商品名称,在此种情况下使得消费者对被异议人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破坏了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以此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本案警示企业商业经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竞争应该依靠自己的产品质量和价格优势。对于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标识应该通过自己的宣传推广,在正当使用中产生影响力,从而获得消费者认可,赢得市场。同时,商标权利人也应积极维权,防止他人不正当攀附自己商标标识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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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潭照律师,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200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大学本科,法学学士学位。

        毕业之后,先后任职于重庆隆鑫集团、西南合成制药集团人力资源部并担任部门经理,从事企业及人力资源管理多年,参与具体的企业改革及人员分流安置,对企业管理及劳资关系有深入研究。

        2008年考取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正式从事执业律师工作,从事专业律师之后,秉承务实、谨慎、服务客户的执业理念以及脚踏实地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企业管理、公司改革等专业法律服务。先后承办合办近百件各类企业、民事、经济案件;长期担任重庆、成都、北京等地多家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商务谈判签约、婚姻家庭继承、企业内部管理系统的优化、企业改革及分流安置的法律保障、劳资纠纷,房产纠纷等。

        电话:13308301666
        微信:zhengtanzhao
        邮箱:36516811@qq.com

        附:经典案例3件

        1、2012年代理美籍华人董锦青诉重庆当事人罗某归还金科门面一案,调解胜诉,为客户挽回400多万损失。
        2、2014年代理文艳涉嫌与香港男友涉嫌共同贩卖海洛因一千多克一案,最终因罪轻免于起诉。
        3、2017年朱天菊诉曹某、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胜诉,两被告共同承担1200万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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