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9
![]() ![]() 林教授评析公司法修订草案主要从强制还是自由、保守还是创新、自信还是迷信三个角度展开,阐述了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进步与不足。从强制还是自治的角度,林教授以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的“废除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适度’施加”、“合规管理要求仅指向国家出资企业”、“增加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职工董事的适度引入”等制度为例,向参加听讲的律师讲解了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例如,公司法修订草案第63条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那么,在这一规定中,“职工”的定义是什么?哪些人可以划入职工的范畴?是否包括高管或董事会成员?人数三百人是动态还是静态?职工董事与其他执行董事的职责是否有区别?公司法修订草案并没有给出清晰的界定和说明。 ![]() 如果现行公司法在一些制度上存在问题,但又不好改动的情况下,公司法修订草案究竟是选择保守还是创新?对此,林教授从法定代表人制度、公司类型的争论、股东失全制度(催缴)、股东知情权的扩大等方面对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制度进行了详细地剖析与讲解。 接着,林教授以现行公司法所没有的一条制度为例,告诉大家公司法修订草案新增的这一制度实则增强了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公司法修订草案第211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林教授提到,公司法修订草案在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上有了很大的进步。面对公司股权转让问题时,公司法修订草案删掉了需要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定,同时增加了一条新规定。新增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7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林教授看来,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公司的这一规定是非常合理的。 林少伟教授是今年刚加入我所的兼职律师,他不仅是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还是特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博士后,民事检察研究基地副主任;重庆市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霍英东教育基金奖获得者;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咨询专家、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广州仲裁委员会、重庆仲裁委员会和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挂职担任法官助理和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副检察长。培训结束,现场参加听讲的律师纷纷表示,此次听完后林教授的讲座获益匪浅,希望能在所里再次听到林教授的专业讲座,向林教授学习更多关于公司法方面的专业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