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圣佳程大讲堂 | 民法典合同编的新规定

2020-07-03

        2020年6月28日,鼎圣佳程首次所内专业培训在本所大会议室顺利开讲。本次培训由本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吴春燕教授为大家讲授“民法典合同编的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草案,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草案“合体”而来,共7编,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00多个条文,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被替代。
 

 

        在本次讲座上,吴春燕教授通过比较《民法典》中合同编与《合同法》中的规定,指出其创新点,针对新规定,从理论出发结合实务进行了深刻而有趣的讲解。

        吴讲授的讲授围绕着合同编的适用范围而展开——《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比较《合同法》第2条第2款,将表述“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改为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依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这一改变,使得合同编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大,若依过去,一旦针对身份关系的协议出现纠纷,则只能适用调整身份关系的法律,若调整身份关系的法律并未对该纠纷的解决机制作出规定,便可能使得当事人陷入权利无法救济的情况。而现在《民法典》这一新规定,使得身份关系若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中不能得到调整,即可将目光投向合同编,根据身份协议的性质参照适用之。

        紧接着,吴教授深入地讲解了身份关系的协议具体如何参照合同编适用。比如,针对夫妻一方若违反忠实义务而约定赔偿的协议如何使用合同编的规定,法院是否应当对其进行调解。再比如,夫妻双方互相赠与财产是否可以适用《民法典》第658条的任意撤销权,第663条的法定撤销权,第666条贫困抗辩权,都进行了严谨的分析。
 


 

        关于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况,吴教授结合著名的“泸州遗赠案”进行讲解,分析目前法院审判中,针对此种类型的案件,主要的处理方式有:1.认为该赠与行为是不道义、不体面的行为,直接驳回起诉;2.当作自然债务处理,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而债权人不能针对未履行部分要求强制执行;3.认为处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行为系无权处分;4.认可其效力,完全当作一个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处理,即没有交付的可以撤销,已经交付的,若没有法律规定的抗辩情形,则不能要求返还。吴教授认为,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法律工作中,尤其是法官应该承担起社会风向导向的责任,将该类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径直依此否认其效力。如此,不仅可以保护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还可以打击社会不良风气。

        另外,针对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但却没有达到虐待、遗弃的程度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577条处理。而在遗赠抚养协议意定监护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民法典》第933条行使委托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娓娓道来的讲说,为过去难以处理的、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中缺乏相关规定的问题,提供了一条明晰的解决之道。
 


 

        接下来,吴教授分析了非合同之债是否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问题。吴教授指出,非合同之债,是指基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在我们实务办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分清楚不同的请求权是基于何种原权而产生,这对维护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举例言之,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均已完成交付的情况下,但是其后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依照《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此情形下的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的返还来看,则需要我们识别其请求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以助于请求权的选择与规范适用。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与基于债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在请求权的产生条件、权利效力等方面具有显著的差异。

        《民法典》合同编第三分编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作为准合同予以规定,就将其与《民法典》合同编第一编通则通联起来,解决了《民法典》编撰中未设债法总则可能存在的局限,使得合同编通则,具有了类似债法总则的功能。 

        最后,吴教授讲到无名合同如何适用合同编的问题,提出,在过去处理无名合同,理论界和实务界习惯的做法是首先直接寻找一个认为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这种做法与复杂的社会关系、与民事活动中的创新活动难免出现冲突。而现在《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那么,遇到一个无名合同时,我们应当通过合同编通则判断其是否成立及效力如何;若通则可以解释或填补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就可以直接适用,只有通则的规范不能解决问题时,才寻求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相应规范。
 


 
        “山积而高,泽积而长”。鼎圣佳程大讲堂是全所律师共同构建的思想交流、法学理论探讨和执业经验分享的平台。作为开讲第一人,吴教授的讲授既有理论深度,又带给了大家生动鲜活的学习体验,引发了现场律师的热烈讨论,给我们《民法典》学习开了个好头。大讲堂上每位律师的参与和奉献,不仅是个人才华和风采的展示,也是本所为当事人打造出鼎圣佳程智库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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