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圣佳程大讲堂 | 潘金贵教授开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背景下的辩护方略”

2020-09-14

        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一直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 今年初,以管委员副主任蒲东明律师为负责人,我所成立了刑事行政法律事务部。为提升所内刑事案件业务办理水平,经充分洽商,我所有幸邀请到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潘金贵教授出任所内刑事案件特聘专家顾问。9月11日下午14点30分,潘教授受聘仪式在我所大会议室隆重举行,蒋文斌主任代表律所为潘教授颁发了专家顾问聘书。 

 

 

        受聘仪式结束,潘教授即带给大家一份厚礼:为全所律师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背景下的辩护方略”专题讲座。讲座伊始,潘教授简要介绍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渊源、试点情况以及现状,之后讲座主要围绕两个方面深入展开。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刑事辩护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潘教授指出,目前我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适用率已逾80%,在超高适用率下,刑事辩护律师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挑战。一是无罪辩护空间进一步压缩。经控辩协商,被告人主动适用认罪以求轻判成为刑事案件主流,辩护人在被告人认罪态度坚决,且已签署具结书的情形独立开展无罪辩护成功率很低。二是整个程序由控方主导。 “两高三部”的指导意见确立的检察官一般应提确定的量刑建议而非幅度刑的规则强化了控方强势地位,实践中辩护人难以与承办检察官形成有效的量刑协商。三是一定程度的辩审冲突。比如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认罪、部分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形下,无论庭审程序选择,还是庭审质证、交叉询问、辩论权行使等均存在一定的辩审冲突。

 

        机遇与挑战并存,除了挑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为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了新的机遇。一是实践中存在减轻处罚的情形。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法理上只能从轻量刑,而不能减轻量刑,但由于其在各阶段均可适用,公安人员的观念也在转变,辩护人适当的妥协可以换取轻刑,实质上达到减轻量刑的效果。二是为辩护人提供了量刑协商余地。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法官主要起到确认刑期的作用,故辩护律师可以利用制度设计,充分利用规则,主动与检察官协商有利的量刑。

 

二、刑事案件各阶段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经验谈

        潘金贵教授在学术上是国内刑事诉讼证据法大家,在刑事辩护实战中亦是律师界的楷模。在介绍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之后,潘教授结合刑事辩护实践,分别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三阶段认罪认罚程序的律师介入和适用为大家介绍了宝贵的经验。

        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早会见嫌疑人,掌握基本事实,之后通过与承办民警沟通案件情况,综合事实与证据,迅速判断委托人罪与非罪情况;对于是否认罪,辩护人应当充分与嫌疑人进行沟通;如确定在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早认罪优于晚认罪,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应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主动协商量刑,不能待已经确定量刑幅度后被动接入;辩护人应分层次理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程度,对可以酌定不诉的协商不诉,可以定罪免处的协商免处;对于审查起诉阶段量刑协商达不到预期的案件,考虑到签署具结书认可量刑幅度会影响庭审效果,可以考虑在审判阶段再适用认罪认罚。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自己认罪认罚不排除辩护人独立开展无罪辩护,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不影响具结书的效力,无罪辩护某种程度上并不是目的,而是辩护策略,无罪的理由实质上也是法官在判决时会考虑的量刑情节。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一些有争议的地方如精确提量刑建议等,也为辩护人向法官争取轻刑提供了可能。
 

 

        本次讲座持续两个半小时,潘教授理论联系实际,具有极强的实操指导性,全体参会律师受益匪浅。今后,作为鼎圣佳程所的专家顾问,期待潘教授给我们带来更多的业务指导,助力我所刑事辩护律师办案水平的提升。

 



 

教授简介

潘金贵教授,鼎圣佳程律所特聘专家顾问。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曾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律师刑事辩护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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