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3
![]() ![]() (一)个人经济类: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 (二)资金筹集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 (三)业务公关类: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 (四)生产经营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 (五)财税会计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税罪等。 (六)知识产权类: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 (七)企业融资:违规披露信息罪、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内幕交易罪等。 (八)企业进入和退出: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 关于民营企业涉罪入刑的主要原因,张律师也在现场进行了深入剖析。在张律师看来,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一是企业管理混乱。如企业负责人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作进项抵扣。有些民企老板往往把企业当作个人私产,随意从公司支取资金供个人使用,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现代企业治理法人治理制度,公私不分容易引发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风险。 二是关系人之间的内部斗争。有人把刑事手段当作了商战核武器,在同内部股东争斗或与外部商业对手竞争时,挖掘和控告对方刑事违规,试图以刑促民来达到商业目的。比如在并购案件中,并购方通过支付部分费用控制公司,进而“倒查”出对方在财务中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再逼对方协商谈判、迫使对方就范。 三是企业为政商关系所累。政府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家与政府官员打交道是经济活动的需要,有其积极意义。但同时政府代表公权力,权力背后存在寻租空间。若企业家与官员交往公私混淆,界限不清,就很容易钱权异化,滋生商业贿赂相关的刑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