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8
![]() ![]() 接着,黄先忠律师从“公司的设立、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责任”“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治理”“董监高规定”“公司解散和清算”五个方面展开,并结合案例分析,向现场的企业家们深入细致地解读了新《公司法》的重大变更与应对策略。 ![]() 黄先忠律师指出,股东失权制度是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第一,股东收到董事会催缴通知书,宽限期内未缴付出资的,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自接到失权通知日起30日内可起诉。第二,公司董事会未及时履行出资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为了避免股东利用失权制度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失权股东在转让股权或公司办理减资程序之前,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在黄先忠律师看来,公司治理应该是大家极其关注和重视的问题。了解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三会”变化,尤其是“董事会”的变化,对于企业来讲尤为重要。新《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规定,黄先忠律师作了以下解读:一、公司职工有300人以上时,除监事会有职工代表外,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二、董事会可增设审计委员会,将监事会的监督职责分配给董事会。三、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解任董事,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四、强化董事会过半原则。因此,黄先忠律师给出建议:在董事会职权扩充的情况下,公司应合理安排董事会成员的结构,确保董事会成员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成员的专业性能够帮助董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独立性则能保证董事会行使职权的公正性。尤其是要具备财务管理、合规管理、法务背景。 ![]() |